一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未查验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济宁市兖州区某水产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被行政处罚
二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温岭市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仙居县某水产品店涉嫌经营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椒江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无检验检疫等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两个冷库所销售的冷冻带骨牛肋排、冷冻去骨牛尾龙扒等8种共计230箱的进口冷冻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冻产品231.5公斤,销售额为986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11万元。
三未按要求溯源,依据各地规定实施
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
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上传冷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四未送检,视情况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邹城市某水产超市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
安溪县蓬莱某冻品店批发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
日前,安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无锡梁溪公安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健委等部门多次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有批次进口冷冻牛肉未送检后核酸检测为新冠病毒阳性。
经查,该公司法人陈某自该批冷冻牛肉运送至无锡后,一直未按无锡市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将冷冻牛肉消毒,采样核酸检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梁溪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刑事拘留。
江西2020年度食品安全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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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泰州市“12·30”张某祥等人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罂粟花粉)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罂粟花粉)进行调查。因涉案产品中检出罂粟主要成分,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组成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专案组远赴浙江慈溪、甘肃张掖,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祥、田某栋、张某霞、周某辉等4人,查扣涉案产品1050盒、原料70.6公斤,涉案货值达1200余万元。
经查,张某祥(时任甘肃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会同周某辉(甘肃张掖某农场保卫科长)等人指使蜂农从特种药材农场非法收集罂粟花粉原料,并委托田某栋、张某霞(山丹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法人)生产成罂粟花粉产品,销售到泰州,由泰州多家公司向游客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
案例2
盐城市“3.25”特大销售走私冻品案
案例3
泰州市靖江系列走私冻品案
案例4
镇江市“3.20”某冷饮经营部销售假冒
“伊利”冷饮案
案例5
扬州市杨某等人制售有毒有害
食品(压片糖果)案
案例6
南京市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
啤酒生产活动案
2020年5月11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京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啤酒的生产。经询问调查,该公司承认在2020年3月至5月11日期间生产并销售本公司酿造的啤酒,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执法抽检。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办案人员分赴山东、福建进行外地调查,确认南京市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生产并销售啤酒,数量分别为: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涉案货值总金额为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
南京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57元、罚款人民币584883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行动方案,步步为营推进案件办理。针对本案违法行为隐蔽、取证难度较大、合作关系复杂等特点,办案人员对电子销售数据进行了多次、多形式的归纳、汇总,由当事人一一确认,进一步提高证据效力。同时,执法人员及时赴外地开展现场调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赢得了先机,通过收集供货单位、受委托生产单位等关联方的间接证据,从外到内、环环扣紧,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锁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体现了执法机关坚持程序规范、证据核心的办案思维。
案例7
南通市通州区某酿造有限公司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0年3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乳腐(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2019年2月从省内某消泡剂公司购进同批次消泡剂40桶,用于消除在磨豆浆过程中产生的泡沫。该批次消泡剂的保质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当事人自2020年1月15日起,仍然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消泡剂生产乳腐。共生产了12天计12个批次,使用过期消泡剂25.6千克,生产了装瓶半成品乳腐217680瓶,货值金额1003504.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该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2桶(571.5千克)过期复配豆制品消泡剂;2、没收217680瓶乳腐;3、罚款250000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因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致使企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已被另案处理。
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的首起重大食品案件,南通市局就本辖区如何适用《条例》第八十一条,专门发文进行明确指导。通州区局在查实认定违法事实及对当事人拟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时,按南通市局《意见》的要求,及时将该案上报市局。市局基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另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六保”“六稳”的工作要求,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25万元的减轻行政处罚,较好地体现了在职能整合后新监管体制运行下,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解决法律法规适用、职能衔接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8
徐州市丰县“2020.8.22”董某某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8月22日,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县董某某冷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租赁的冷库内查见待售未拆箱的冷冻牛肉11箱,外包装箱上均未标注中文标识。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冷库内查见待售外包装箱上均未标注中文标识的冷冻猪肚18箱。丰县局执法人员在上述涉案食品的外包装箱上均未查见有中文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标识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案例9
扬州市“1.19”孙某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涉案食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超百万,在多个乡镇有销售渠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中,执法人员周密部署,排查锁定当事人销售渠道及原料提供者,同时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上游原料提供者以及假冒食品的销售者,成功捣毁整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网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0
南京市肖某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防弹咖啡和草莓多种维生素泡腾片案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市场也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与时俱进,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摸排潜规则,对消费者的举报线索保持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性,严厉打击了网络市场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