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企业(不含批发)、个体工商户、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特殊食品销售者(不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食品经营者、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单位食堂(符合小型餐馆标准,即面积在150㎡以下,或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的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辖区本局的派出机构食品药品和工商所。
食品销售企业(包含批发)、特殊食品销售者(仅限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单位食堂(符合中型餐馆以上标准,即面积在150㎡以上,或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受理机构为本局的内设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股。
注意事项:
1、提报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2、住所及经营场所,按营业执照中经营场所填写。
3、申请人根据主要经营选择主体业态后,如有备注中的经营项目可同时选择。
4、经营类别:请根据自身经营面积及就餐座位数如实选择:
(1)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5、经营项目:
(1)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项目如都有经营的可同时申请。
(2)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选择此类时请慎重。
(3)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
(4)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5、所附资料项目目录中*标记项目为必须上传相应电子资料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