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的发行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2)总结本单位前一年度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3)自查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出版物经营内容;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6、凡通过网络开展业务的发行单位:
1)应填报《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一式两份;
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或本年度3月31日的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8、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参与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要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统计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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