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2、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軍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4、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5、对于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从事軍工产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对于产品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企业,不可以也不需要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1、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受理、审查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保密资格证书;5、消防达标文件;6、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7、环保验收达标文件;8、公司章程;9、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0、财务审计报告;11、其它有关材料。
(一)、确定组织机构与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是需要取得軍工四证的,具体是指:
1.【保密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2.【名录审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3.【国军标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审查。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