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09〕19号)《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八、抽样方法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九、其他要求生产其他类饮料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各项指标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