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汇总及浅析
赵忠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演变及汇总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首次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概念,并定义为“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对2005年的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定义修改为“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2010年2月,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质检办法函〔2010〕96号),指出“可以考虑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应当有别于从事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现做现卖、前店后厂、食堂餐饮类小作坊”。
以上述法律法规为蓝本和框架,演变成为目前各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不同定义。
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汇总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定义
法律位阶
准入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公布)
2010.3.1
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许可
河南省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62号)
2012.9.1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
备案
山西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1.1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吉林省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北京市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施行<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4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配套文件的公告》(2013年食字第4号)
2013.4.1
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具有北京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
规范性文件
准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2015.10.1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登记
广东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陕西省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1.1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小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藏食药监[2016]135号)
2016.4.12
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及销售的经营者。
河北省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6.7.1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江苏省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天津市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11.1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2016.12.1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湖北省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甘肃省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湖南省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1.1
(条例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随后公布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湘食药监发〔2017〕5号)文件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青海省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辽宁省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4号)
2017.3.1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四川省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上海市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3.20
《条例》未作定义,但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有独立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实行规模化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单位和个人。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5.1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核准
浙江省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江西省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海南省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贵州省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重庆市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山东省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6.1
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7.1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福建省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7.10.1
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生产者。
安徽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12.1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问题浅析
(一)从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的界定问题。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是小作坊的基本特征,但定义表述只有定性没有定量,人员少到什么程度,规模小到什么程度,如何进行量化区分没有依据和标准。尽管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曾经指出“可以考虑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但时过境迁,监管主体变化,能否将此作为依据和参照?且随着社会分工细化,科技高速发展,人工成本增加,资本逐利的本性促使机器换人成为必然趋势,毛驴拉磨的传统豆腐坊已成历史,必须更新现有对“传统”作坊的认识。因此,从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看,从业人员数量、生产加工规模、产能等项目并不是区分作坊与企业的根本因素,现实中,一般的食品企业都有“作坊”的过去,有的企业,生产工人数量也并不一定比作坊多。
(二)部分限制内容的合理性问题。其一,对销售区域的限制:如海南规定“销售范围固定”,陕西规定“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吉林规定“禁止超出规定区域和项目经营”等。起因应是怕与获证企业形成竞争或流动性过大而扩散风险隐患,但在“互联网+”及“放管服”的大背景下,限制食品销售范围,显然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符,实际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作为监管者只要做好生产加工行为的管控,规范好出厂合格检验,确保流通过程可追溯,出现问题可召回即可,给作坊以做大做强的空间,至于其他,市场自会优胜劣汰。
综合看,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符合目前“减政放权”、“放管服”的大背景,但如何实现“相对宽松”与“四个最严”的结合与平衡也是不小的考验,且各地所采取的准入制度不同,会否造成地域、地区间小作坊的不均衡发展也都需要在实践中考虑,毕竟民生也是个大问题。
形式逻辑学一般采用“种差加属”法给所认识对象下定义,即被定义项等于种差加邻近的属,定义的规则是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外延要相称、不应循环、不是否定判断、“属差”尽可能详细确切。在上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中,“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就是“种概念”,“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生产企业”是“属概念”,“属差”是“人员少、规模小、条件简单、地方特色、传统、低风险”等。从定义规则看,“食品生产经营者”种的概念外延过宽,原因上文已阐述。“属差”不够详细明确,即量化、规定不充分,且小作坊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差别不仅如此。因此可见,上述定义都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