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鲜食品要有明显标注;果蔬要标明采摘日期,不能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散装肉馅或将退出超市卖场……”近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一则《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被称为“史上最严”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拟规定。昨日上午,记者对城区超市进行调查发现,市场现状很难达到规范要求。
果蔬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
“名称、包装日期、保质期、单价、净含量、总价。”记者在洸河路一家连锁超市的生鲜区看到,大部分生鲜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只有上述内容。
虽然标注了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但对于产品的新鲜程度,不少市民还是心存疑虑。“包装日期并不代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也是超市自己打印的,东西是不是新鲜,我们根本不知道。”市民杨女士告诉记者,她在超市多次看到不新鲜蔬菜被包装在保鲜膜内,虽然日期没过,但菜品发蔫变软。
记者从《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规范中对于生鲜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标注有明确要求。规定标注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对于如此详细的标注方法,市民纷纷表示赞同,目前的市场标注办法与之相距甚远。
超市猪肉馅成品价格比鲜肉便宜近一倍
随后,记者走访城区多家超市肉类柜台,发现各超市均有成品猪肉馅在售,并且价格比鲜肉实惠许多。在洸河路一家超市内,鲜猪肉的价格是14.9元,而成品肉馅的价格为8.9元,工作人员称肉馅都是当天新鲜加工的,单买肉馅比买了鲜肉再加工要合算。
“肉馅价格低是因为有很多是零碎的散肉,虽然没有鲜肉那么新鲜,但绝不会添加坏肉,可以放心买。”一位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成品肉馅购买起来方便,但多数消费者还是会选择购买鲜肉后再进行加工。
“看不到里面都放了些什么肉,没有买鲜肉放心,我买猪肉馅都要看着现场加工。”市民刘阿姨告诉记者,她从未买过成品肉馅,因为难以辨别质量,无法安心食用。
“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得知成品肉馅有可能被禁售一事后,刘阿姨表示非常赞同。
近期,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销售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或者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以及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有违规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管理办法出台治标还需治本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新规还包括:生鲜食品得有包装、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等。不过,对于意见稿中的一些新提法新规范,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照此公布实施的话,落实起来将有一定难度。
“比如,果蔬生产日期要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者出厂日期,这么规范,初衷是好的,要实现食品的可追溯,但是,我们作为超市经营者来说,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便是从大的果蔬批发市场、水产市场采购来的商品,对方顶多是给我提供一个大致的产地信息,太具体的也提供不了。”长春某超市经营者觉得,要保障可追溯,要对源头、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仅对超市方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落实起来难度太大。
有一个网友的提问很有意思:买肉馅可以提前绞,那么,超市出售的包子饺子怎么办难道也要当着消费者的面绞肉馅后再包吗那些淋巴肉、脏污的边角肉之类的,难道会因一个现场绞肉而自动进垃圾桶吗
这个问题,除非真的不让商家卖包子饺子了,是不可能有最终答案的。因此,也许可以推论:抓食品的供应源头,总是比抓出口要有效。比如,散装食品在超市采购之前就信息模糊,超市又如何标注清楚比如,猪肉在进超市之前、被绞成肉馅之前就不合格,再严格监管超市,也无法让它们变得安全吧
生鲜食品包装日期禁止代替生产日期
在生活中,去大型超市购买生鲜食品,已经成为了不少市民的首选。那么对于这些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您是否留意过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超市生鲜食品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
关于定义
在意见稿中,对于“生鲜食品”、“超市”进行了定义。意见稿中所称生鲜食品是指未经烹煮等熟制加工过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畜禽肉类、果蔬、水产品等。所称超市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销售生鲜食品的零售业态。
关于包装
意见稿要求,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者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并对生鲜食品上的标签标注的内容做了具体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显著,鼓励超市应用二维码、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生鲜食品标签对生鲜食品全环节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关于保质期
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不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标注贮存条件。并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
关于生产日期
意见稿要求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关于肉馅
此外,意见稿还对加工肉馅等产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销售,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
记者调查
超市所售生鲜食品大多只有包装日期
12月3日下午,记者在一家大型超市的生鲜蔬菜柜台发现,包括豆腐皮、辣椒、西红柿等蔬菜的包装日期都写着12月3日。在生鲜肉类的冷藏柜里,记者看到冷冻的鸡肉、羊肉等都用保鲜膜包好,上面贴有标签,同样也只是有包装日期、保质期、重量、价格等等。事实上,不论是包装(称重)日期还是售出日期,都不是产品真正的出产日期,而这正是消费者最该获知的。前日记者探访了市内多家超市,目前大多数包装好的生鲜食品只有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关键词肉馅
加工好的肉馅或将不能直接销售
在征求的意见稿中第十二条“加工肉馅等产品的禁止性要求”中提到,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市民对于这项新规并不知情。有市民认为,新规执行后,可以对食品安全更进一步约束,另外,把肉当着消费者的面进行铰馅儿更加放心。不过也有市民认为,比如猪肉的价格比猪肉馅的价格要贵,如果买完肉再铰馅儿,可能不太划算。对此,一位档口卖肉馅的营销员表示,猪肉是根据部位不同定价,而肉馅则涵盖了很多部位。
关键词日期
包装日期不能代替生产日期
对于标签标注的要求,意见稿中提到,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调查:在一家大型超市的生鲜区域,记者看到,包括羊肉卷、牛羊肉、猪肉、鸡肉、动物的肝脏等价签上,只有单价、净含量、售价,以及包装日期和保质期。
关键词产地
在意见稿提到,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调查:对此,一家大型超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些规定执行起来并不难,但有些规定在一些环节上很难把控。“比如说关于肉馅的规定,这主要是我们的销售以及消费者的长期购买习惯,另外像散装食品销售这块,我们也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现行规定执行,虽然有些信息没有全部体现在商品标签上,但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上都会有比较详尽的标注。”该负责人表示,除了以上这些外,像果蔬生产日期要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者出厂日期,执行起来就有些困难了。“如果要追溯源头的话,不该对超市提出要求,包括供货商,加工商等各个环节都应该加以约束。”专家观点
完善食品安全和诚信体系更有效
“在意见征求稿中提到的生产日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对食品的新鲜程度进行了约束,但商超属于食品经营企业,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因此仅对商超进行约束是不够的。”——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农绍庄
对于这份意见征求稿,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农绍庄表示,商超贴的商品标签上写的包装日期,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商品是否是现包装,东西放多久,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标签上的包装日期,只能体现出商超的一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在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都有。在意见征求稿中提到的生产日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对食品的新鲜程度进行了约束,但商超属于食品经营企业,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因此仅对商超进行约束是不够的。
另外,在意见稿中提到的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问题,农教授认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隔靴搔痒的做法。“我们很多家里的肉馅,吃不了的话也都是放在冰箱里,等需要的时候再拿出来食用。对于超市来说,肉馅安全还是不安全,不在于现场加工,还是以前加工,也不在于当面加工,还是背后加工。当面加工也有可能会存在猫腻,背后加工也同样会很规范。”农教授表示,在食品安全体系上应该做到全面完善,商品的信息应该在消费者扫码后,从源头、加工到摆上柜台应全部显现出来。此外,应完善国家的诚信体系。
律师说法
“意见”亮点多但执行有一定难度
“不仅应对超市提出相应要求,更应该对源头、批发中转等层层环节都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才能使新规得以完全彻底的实施。”——大连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
牟飞律师表示,新规在具体实施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超市给果蔬标注收获采摘日期就比较难,因为超市从批发市场等地方进货时,有时,对方也难以提供如此详尽的信息,所以,会导致超市标注的日期或许不是最确切的采摘日期。再比如,新规规定: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者出厂日期,这么规范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要实现食品的可追溯性,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超市也正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便是从大型水产市场采购来的商品,对方往往只会给超市提供一个大致的产地信息,太具体的有时也提供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