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一)申请1.发证产品类别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附件3)所规定食品类别提出,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附件4)的产品,不得申请登记。申请事项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的事项包括: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1)新办指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小作坊登记的申请,申请人不符合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延续时限的要求后重新提出登记申请,以及申请人登记证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形。(2)延续指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申请人需要继续生产加工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2、延续申请。(3)变更指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向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4)补办指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登记证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补办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保持一致。(5)注销指申请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的,登记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职权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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