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对宠物饲料做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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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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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理解要点:成分声称指的是产品的原料或者添加剂作为卖点体现在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时,必须使用一致的颜色、字体和字号,不能突出强调部分内容。不得突出强调指的是必须形式、颜色和大小保持一致。产品名称指的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如“全价xx”“宠物营养补充剂xxx”或者“宠物零食xxxx”等,成分声称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名称。最后要重点注意的是成分声称的所有标示都要在产品通用名称的相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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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
理解要点:可以参考《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附录1的示例。类别名称指的是《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附录2的具体类别,不是《饲料原料目录》或者《饲料添加剂目录》中的具体类别。添加量按照配方设计的投料量进行标示,一般采用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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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见附录7。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7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7执行。
理解要点:附录7中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包括新鲜水果和蔬菜(但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肉类、鱼类(仅包括可食用动物组织)和谷物,具体包括的原料需要对接《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具体分类,而不是一般思维中的分类。还原时必须配方中含有的三种物质同时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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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XX配方”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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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含XX配方”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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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含XX”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理解要点:在声称“XX配方”“含XX配方”和“含XX”时,企业可以进行水分还原后声称或者直接声称。要注意还原时配方中三类可还原物质需要同时还原,例如鸡肉粉还原后占比超过26%就可以声称“鸡肉配方”。同时需要注意,虽然进行了水分还原,但是在原料组成部分还是要按照配方原始状态(为还原之前)进行标示,如鸡肉粉可以还原成鸡肉,但是原料组成仍然要标示“鸡肉粉(XX%,XX为配方原始形态添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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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示例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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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示例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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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声称涉及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理解要点:对添加剂进行“含XX”声称时,企业一般会采用“含XX有XX功能”的话语进行卖点标示,需要注意,此种情况下涉及的饲料添加剂的含量需要在添加剂组成中标示,同时添加剂中涉及的营养素应该在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标示含量;营养素指的是添加剂中起营养作用的元素,如补充钙时一般添加剂为CaCO3,其中Ca就是营养素,需要在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标示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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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麸质成分,如其含量不高于20mg/kg时,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
理解要点:宠物饲料生产只能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物质,所以产品在进行声称时不能对本不应该使用的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此外,对于常见的猫粮中“无谷物”的声称中的谷物,是指《饲料原料目录》中第一部分“谷物及其加工制品”中的所有种类,不包括“块根、块茎及其加工制品”中的“红薯、甘薯”等薯类物质。对于麸质的解释为,未使用小麦(所有的小麦属植物,如硬质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卡姆小麦)、黑麦、大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种加工的食品,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可以称为“无麸质饲料”;使用小麦(所有的小麦属植物,如硬质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卡姆小麦)、黑麦、大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种加工的食品,如果采用一定饲料加工工艺专门去除麸质成分,当饲料中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也可以称为“无麸质饲料”;如果采取去除麸质成分的工艺后食品中麸质含量为20~100mg/kg,则不能称之为“无麸质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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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增高”或者“低”“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证。示例见附录1。
理解要点:此部分需要注意比较性声称“高”“低”只能跟企业自己的产品比,不能对比其他企业的产品;同时营养素的比较性声称,要通过检测报告进行验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