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保鲜膜及袋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保鲜膜、保鲜袋: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卷,其中2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作为备用样。
三、检验依据
表1保鲜膜、保鲜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备注
1
感官要求
GB4806.7-2023
1、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
2、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2
总迁移量
GB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
GB31604.7-2023
6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7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
GB31604.52-2021
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四、判定规则
1、依据标准
GB/T10457-2021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
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