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条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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