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业务。
二、基本要素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
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二)受理要求
受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1)咸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要求。
2、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3.禁止性要求
(三)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送达)
(四)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送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应当向经营(开办)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性质
(纸质版/电子版)
材料份数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含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承诺书)
咸丰县食药监局提供模板。下载网址:
由经营者签字,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纸质版
√电子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由工商部门,并加盖企业公章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自备
经营者签字
□原件1份
4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含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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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经营者签字(如有)
77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
3.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原件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六)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咸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及各乡镇食药所便民窗口。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依据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人可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盖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在省局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生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在线获取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领取证件。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咸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及各乡镇食药所便民窗口。
(二)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