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生产许可证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申报产品编辑生产许可证涉及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申请流程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管理条例
总则
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费用
1:申请费用:2200/单元。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