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号)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检验);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检验);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首次许可的,以上两份检测报告可在现场复核时提供,卫生许可审批部门事后补录)(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说明: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申报的材料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或私章),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实施程序:申请—材料齐全—受理—资料审查合格先发证书—现场审核—符合要求完成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进行第2次现场审核,符合要求完成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已发卫生许可证。
四、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营业执照(检验);
4、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资料;
5、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涉水产品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室及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应急预案等);
7、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以及管网平面布局图;
8、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制水、净水及消毒设备清单;
9、供水单位自检设备清单、自检项目清单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测协议书;
11、供水单位预防性设计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2、提供有计量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首次办证单位水源水应按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出厂水应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
三、实施程序:申请—材料齐全—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理由。
四、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事项三:权限内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实施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已列入放射诊疗项目内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验),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检验)。
事项四:护士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一)护士首次注册
一、实施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身份证(检验);
3、学历证书;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有效证明;
7、6个月内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实施程序:申请—材料齐全—受理—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二)护士延续注册
一、实施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延续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护士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四)护士注销注册
三、实施程序:由申请—材料齐全—受理—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事项五:医疗机构设置(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执业许可、校验
一、实施依据:1、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效验管理办法》。
(二)执业许可: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5、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三)执业校验:1、《医疗机构效验申请书》一式两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3、各年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效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效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过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三、实施程序:
(一)设置许可:提出设置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现场审查—符合规定后同意设置及发证。
(二)执业登记:提出执业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现场审查—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执业校验: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制、发证。
四、承诺期限:1、设置审批12个工作日;2、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执业校验20个工作日。
事项六: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需提供材料:
(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4、身份证(检验);5、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6、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医师申请多执业机构备案的。应提交一下材料: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3、身份证(检验)。
医师的执业范围需与备案机构设置的诊疗科目相适应;医师终止在备案机构执业的,应提交《医师取消执业备案申请表》,办理取消备案手续。
(四)医师申请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在外省注册的执业医师到我省申请增加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注册的按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五)医师申请补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审核表;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身份证(检验)原件(核验)。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承若期限:5个工作日。
事项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6、江西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服务基本标准验收材料。
三、实施程序: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现场检查—审核合格后制、发证。
事项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申请人身份证(检验)、照片、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和培训合格证的原件。
四、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事项十: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站资格审批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1、筛查实验室: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组织市级专家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卫健委组织省级及市级专家共同复审——复审合格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检测点: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组织市级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合格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期限:33个工作日。
事项十一:市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一、实施依据:《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5、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1、申请省内运输: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制、发证;
2、申请跨省运输: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卫生部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制、发证。
四、承诺期限:(申请省内运输)5个工作日;(申请跨省运输)10个工作日。
事项十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
一、实施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5、《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间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
三、实施程序: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
事项十三:卫生初、中、高级职称资格考试收费
一、申请需提交材料:身份证(检验)、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医师证或执业护士证、聘书。
二、实施程序:受理—审核—网上缴费。
三、承诺期限:即办件。
四、收费标准:初级50元/人,中级50元/人,高级70元/人,护士专业实务考试71、实践能力考试91。
五、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2043号、赣价费字[2001]13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95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14号。
事项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收费
一、申请需提交材料:身份证(检验)、毕业证或执业助理证、考核合格证明。
二、实施程序:受理—审核—网上缴费
四、收费标准:
1、执业医师综合笔试240元/人;
2、执业助理医师综合笔试130元/人;
3、实践技能:西医类:临床、公共卫生等专业210/人,口腔类:260/人;
中医类:中医、中西医结合、传统医学师承等212/人。
五、收费依据:赣发改收费字[2013]823号。
事项十五: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一、实施依据:《强制戒毒办法》。
1、申请单位名称及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人员情况、科室设置、床位医院等级);
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
4、戒毒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
5、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6、戒毒病区布局草图;
7、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有关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医疗管理、病区治安管理、药物滥用登记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等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诊疗常规;
9、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三、实施程序: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项十六:放射诊疗许可证效验
一、实施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校验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证明;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7、校验期内每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医疗机构整改报告;
8、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报告。
事项十七: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2、《外国医师的医学学位证书及公证材料》;
3、外国医师6个月的健康证明;
4、外国医师有效身份证(检验)(护照,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等);
6、外国医师工作简历;
7、外国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实施程序:申请—材料齐全—材料齐全、有效后当即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二、申请提交材料:
(一)首次办理:
(二)延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同首次办理。
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三、实施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材料齐全、有效后当即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十九:港澳台医师来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实施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2号令)第五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第63号令)第五条、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
二、实施条件:
1、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合法行医权的港澳台医师,在江西省从事临床诊断、治疗活动的港澳台医师;
2、应聘在我省境内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三、申请提交材料:
2、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检验)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简体文本。
四、实施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材料齐全、有效后当即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二十: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一、实施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
1、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
2、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2、外国医师的医学学位证书及公证材料;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公证材料;
4、外国医师6个月的健康证明;
5、外国医师有效身份证(检验)(护照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等);
7、外国医师工作简历;
8、外国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等内容)。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简体文本。
事项二十一:跨省义诊活动备案
一、实施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11〕365号)“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
1、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2、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3、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
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5、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二十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实施依据:《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验);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净化车间检测报告或生产环境检测报告;(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8、生产用水检测报告;(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0、拟生产产品目录和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11、委托检测协议书(限允许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
12、生产企业用于生产消毒产品的总面积、生产车间面积、净化车间面积、检验人员数量、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学历证明。
说明: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所有资料(除原件外)逐页加盖生产企业单位印章,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的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国家卫生部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实施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材料齐全、有效后当即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