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2、更名前、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申请时应携带新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以便确认)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IC卡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二份5、企业住所名称变更,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二份;6、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有附件的同时提交附件)及加盖印章的复印件一份。7、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二份;8、企业住所迁移,而生产地未发生迁移的,应提交(1)-(6)项的材料。(二)注意事项:1、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无
四、办理结果(一)结果形式: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照(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收费标准:2.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单元2200元,同一次申请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20%;对于同时申请不同类别产品时,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2.2公告费:2005年11月1日以前受理的企业按每个单元400元收取;2005年11月1日以后受理的企业按证书数收取,每张证书400元。2.3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2.4企业名称变更的:只收公告费。2.5补领证书:只收公告费。2.6延续、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申请、增项:同发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