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应商起诉要求支付货款!餐饮店关门停业,采购单据丢失,签收的店长和厨师长业已离职,金额无法计算,应该怎么办?┗(T﹏T)┛
餐饮采购环节涉及部门、人员众多,手续琐碎庞杂,不同种类货物进货渠道不一样,容易滋生腐败,增加经营成本和风险。本期从餐饮采购环节的入库检验角度和掌柜们简单聊聊。
尹某是从事餐饮行业的供应商(以下称:供应商),自二〇一六年初开始向上海某日本料理店(以下称:日料店)供应日常所需的海鲜、肉、调料、洗洁精等货物。
供应商根据要求将货物送至日料店,由该店店长或厨房里的厨师签收,然后取回经上述日料店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次月双方根据送货单进行对账、结算,结算后就将送货单原件交给日料店。自二〇一七年七月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日料店共拖欠供应商货款175,992.60元。多次催讨货款无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料店辩称,自己的很多单据均已丢失,无法核实送货金额,而且实际收到货物与单据显示数量不符,还认为厨师无权签收,应当由店长签收。对供应商陈述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日料店曾提出支付货款50,000元以了结案涉纠纷,但未获得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以原告主张为准。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供应商向日料店交付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现供应商依据送货单要求日料店支付货款175,992.60元,于法有据。虽然日料店对送货金额没有确认,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最终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供应商作为原告提供了送货凭证证明货物金额,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此时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日料店身上,如果拿不出反驳证据便会败诉。虽然日料店再法庭上的单方陈述也是证据,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仅凭一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实践中,掌柜们为了降低物资成本、加速资金周转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在采购环节采取简便原则,程序能省则省,于是给纠纷埋下隐患。除了进货混乱导致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产生行政处罚风险。
总之,主管部门规定掌柜们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若违反制度的,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诚然,如果严格按照留痕制度执行,确实会增加餐饮企业不少经营成本。一面是经济效益,一面是食品安全,日常经营中如何平衡好两者关系,是每一位掌柜的硬功夫。
最终,被告日料店败诉,法院宣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供应商货款175,992.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被告日料店负担。
▲防盗措施既是防范经济损失,更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容不得半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