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分析、描述,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二)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通过扩大产能、持续开拓市场等为经营抓手,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1-142
优先股代码:140006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牧原股份”)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不超过149,216,612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认购,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万元(含本数)。
2021年10月18日,公司与牧原集团签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
(二)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牧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故本次向牧原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四)尚须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权控制关系
牧原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牧原集团主营业务情况
牧原集团成立于2008年6月,最近三年主要从事有机肥、生态农业及对外投资等业务,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房地产开发经营;酒类经营;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肥料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四)牧原集团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牧原集团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最近五年处罚、诉讼、仲裁及诚信情况
牧原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牧原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牧原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牧原集团产生其他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1年10月19日),发行价格为40.2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认购对象牧原集团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1、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07%、40.04%、46.09%及57.77%,随着公司产能拓展的持续投入和经营规模的逐步增长,2019年以来公司资产负债率呈现一定上升趋势。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防范财务风险。同时,公司的资产净额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后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增强公司实力,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求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33.88亿元、202.21亿元、562.77亿元和562.8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0亿元、61.14亿元、274.51亿元和87.04亿元。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692.0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61.99亿元。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将迅速增加,除了养殖项目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外,还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以保证原粮采购等重要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实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展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控股股东牧原集团全额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充分展示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同时亦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进而推动公司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流动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比例将有所上升,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有所下降,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及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九、监事会审核意见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6、《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
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1-14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2021年10月18日,公司与牧原集团签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牧原集团,牧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牧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甲方(发行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1、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40.2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发行人本次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49,216,612股(含149,216,612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相应调整本次股份发行数量的上限。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协议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使用人民币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不超过60.00亿元(含60.00亿元)人民币。
3、认购价款支付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程序,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协议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限售期
(三)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批准;
(2)乙方股东会同意乙方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
(2)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
(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协议。
(四)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协议。
四、重大风险提示
五、备查文件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
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1-14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1-14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7年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治年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5号)(以下简称“[2017年]5号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曹治年:你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于2017年1月11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8,800股,成交金额3,497,368元;同日,你又卖出公司股票6,200股,成交金额145,762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曹治年先生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次买入股票的操作采用了多笔买入方式,但买入过程中出现了一笔6,200股的卖出并已成交的操作失误,针对该失误行为,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曹治年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因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曹治年先生已主动向公司上缴本次交易卖出与买入金额之差37.2元,未在本次操作中获取任何收益,符合《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7日签发了《关于对秦英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35号),具体内容如下:
牧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你于2021年5月11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1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除上述监管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1-14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1)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2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4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考虑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接受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至少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四、附则
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1-14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
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刘发展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灌罗路东侧
8、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牧原粮贸总资产952,460.93万元,负债总额922,252.16万元,净资产30,208.77万元。2020年度,牧原粮贸实现营业收入1,337,843.87万元,净利润3,886.49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牧原粮贸总资产1,431,149.78万元,负债总额1,402,504.20万元,净资产28,645.58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694,298.99万元,净利润-1,568.07万元。
9、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名称: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供应商
2、担保方(保证方)名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4、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9.78亿元
5、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具体供应商及担保情况为:
四、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公司下属子公司运营正常,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六、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1-148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二)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26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0月2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等。
三、会议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2.3发行数量
2.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7限售期
2.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9上市地点
2.10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的议案》
9、《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议案1-11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议案1-1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提案编码
五、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
2、登记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七、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曹芳
传真:0377-66100053
邮编:473000
2、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八、备查文件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714”。
2、投票简称:“牧原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以上议案,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附件二: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特别说明: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项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