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商品名称为“熟烤扁桃仁”,规格型号申报为热蒸、巴氏杀菌、高温烘烤,启运国为越南,税则号列申报为20081999.90,CIF成交总价328.044.48美元。海关对申报进口的货物进行审查,确认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实际货物税则号列应申报为08021200。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3226137.8元,应缴税款873009.14元,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额为567102.41元。
争议焦点:熟烤扁桃仁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章注规定,
①品目08.12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贮存时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水果及坚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同时品目08.02注释规定本品木包括的坚果主要有扁桃核及仁(甜的或苦的)、榛子或榛果、核桃、栗子、阿月浑子果、马卡达姆坚果(也称夏威夷果或澳洲坚果)、山核桃及松子(意大利五叶松果)。
参考编号R-2-4700-2022-0036归类决定,本案规格型号申报为热蒸、巴氏杀菌、高温烘烤的扁桃仁应当归入08021200。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识到错误并主动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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