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02号令)第八条(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基于这个条款,分装企业标注的产地,都是完成分装的实际地址。
那么,除了标注分装的地址以外,标签上是否可以标注这个分装产品的原料产地呢?
第一,求真务实,不能虚假标注,否则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应具备完整的证明文件,包括采购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记录上应体现原产地的信息,证明标注的真实性。
第三,标注原产地的行为,不能违反食品安全法,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四,基于GB7718之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标签上做出原料产地说明,为了防止被投诉,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原料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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