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来宾市泰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9******16
住所(住址):来宾市华侨投资区中心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辉
身份证件号码:44068119********50
2023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来宾市华侨投资区中心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来宾市泰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在酒店后厨仓库内发现品名为百利面包糠(净含量:1kg,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190013155,生产日期:20221123,保质期:12个月)等7个品种10袋(瓶)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在酒店后厨烧腊间里发现与仓库同批次的百利面包糠1包(已经开封使用,剩余三分之二)已经超过保质期,还发现品名为金粤大红复配着色剂的食品添加剂1瓶(已开封,剩余二分之一量)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仍摆放在调料架上,未作区分。
二、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品名为金粤大红复配着色剂(净含量:30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20344190010858,生产日期:20200526,保质期:三年,采购价格:12元/瓶,剩余1瓶,截止到案发已超过保质期182天),已开封使用中,剩余二分之一量,由此核算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12元。
涉案食品基本为调味剂、食品添加剂为增色剂,当事人平时少量用于菜品制作及调味,已开封的百利面包糠用于鸡排制作、金粤大红复配着色剂用于叉烧增色,因当事人没有制作使用记录,公司前台收银系统并未登记具体消费菜品,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无法核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96元。
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12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已完善库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采购流程,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同时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系统,定期检查清理过期食品。至调查终结,未有顾客反映食用该公司提供的食品产生的不良反应的投诉,尚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来宾市泰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食品的合法资质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辉及委托人卓*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他们的身份及委托权限的事实。
3.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取证的《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1)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后厨仓库货架上的食品及烧腊间调料架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2)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4.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证明:(1)本局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期限、事项的事实;(2)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来宾市兴宾区乐厨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时已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
7.当事人提供的来宾市泰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的事实。
8.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查询取证的涉及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截至目前无行政处罚记录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阅知并签字认可。
2023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4〕3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采购涉案的百利面包糠等食品及金粤大红复配着色剂的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未查验其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超过保质期的百利面包糠等食品10袋(瓶)及金粤大红复配着色剂的食品添加剂1瓶;2.罚款5000元。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超过保质期的百利面包糠等食品10袋(瓶)及金粤大红复配着色剂的食品添加剂1瓶;
3.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来宾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01627951050504812)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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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来宾市兴宾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