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
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另,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由上可知,宠物食品在现有规范体系中仍属于饲料。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率(%)
23.09
配制的动物饲料:
-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
1432
2309.1010
---罐头
154
1433
2309.1090
---其他
-其他:
1434
2309.9010
---制成的饲料添加剂
5
1435
2309.9090
6.54
此外,宠物食品的原料存在动物源性与植物源性之分,两者均在动植物检疫的监管范畴以内,动植物成分同样可能影响宠物食品的进口。
二、进口宠物食品应当遵循的规定
(一)进口宠物食品的专门规定
事项
规范依据
进口登记证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第十五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复核检验报告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产品标签
第十三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五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复标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备案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营档案
第二十八条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注:为控制篇幅,本文并未完全罗列《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与《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同一事项的重复或近似重复规定。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
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国家层面针对进口宠物食品制定的标准并不多见,施检的标准为《进境宠物食品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3772-2014),而针对进口宠物食品本身则无专门标准,仅就其上位概念“饲料”制定有《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2743-2010)和《进出境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2746-2010)等标准。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三)个人物品进境监管
不少消费者可能会热衷于在境外直接购买或通过海淘的方式携带、邮递宠物食品进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宠物食品都能通过上述方式顺利通关。
尽管该目录还规定“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但实际上,大多数消费者均无法向海关提供上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