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监管方面行政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关于食品监管方面行政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1、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为什么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答:《食品安全法》较《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不包括个体户“食品经营者”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是否仅需索证,而不须建立查验记录制度

答:1.《食品安全法》中所称的“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食品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2.《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与其他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作了强制性与鼓励性的分列,即,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食品经营者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餐饮饭店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是否由工商机关监管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又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掌握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时如果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工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5、《食品安全法》中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应视为违法物品并全部予以没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法律如何适用答:1.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予以全部没收。2《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6、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明知:二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答:1.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要把生产者和经营者区别对待:2.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对于销售者而言,只有“明知”销售,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否则只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赔偿金额经营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十倍赔偿金。

7、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适用何法律查处答: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是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处罚。

10、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流通经营的能否查处答:对无证且无照从事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或者无证且超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质检、药监部门应依《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查处,我们工商部门不宜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查处。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质检、药监部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涵盖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设定的处罚种类,且前者设定的处罚幅度更重。但对于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应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13、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标明保质期或者生产者名称等的如何处罚答: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目前来看,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目前主要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保质期和生产者名称等二是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有区分销售,且没有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针对此类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规定,工商部门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对于需低温冷藏的食品,经营者没有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贮存,该如何处理答: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食品一部分是要求低温保存的,由于有的经营者图省事或者从经济角度考虑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来贮存、销售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九条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销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以及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于不按照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5、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的能否处罚答: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对于贮存条件,不同的食品标注的不一,例如有:常温下保存、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低温(一度)冷藏保存、保存于阴凉干燥处等等。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行为,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没有对贮存条件作出格式性的规定,因此,只要是标签上含有贮存条件方面词语的,都应该视为标注。

16、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租赁商场、超市内柜台经营食品的,应该如何处罚可以同时处罚商场、超市吗答:要看以谁的名义销售开发票。首先,对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有关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8、移动公司预存话费送食用油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吗答:不需要办理。移动公司预存话费送食用油是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赠予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只能对其质量问题进行监管。

19、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饭店经营酒水、饮料等是否需要再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答:如果是饭店设有专门的柜台,也对外销售酒水、饮料等,就必须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而饭店对内所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

21、工商部门对食品添加剂市场如何监管对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能否查处答:《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未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一样,也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是否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也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规定,采用相同的监管措施呢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但可按《产品质量法》对其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对销售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

22、经营着私自涂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按照《食品安全法》86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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