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增项、迁址、更名、补领、集团公司申请等)。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27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9,
2、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由省质监局委托的审查机构依据企业申请组织实施生产条件审查,省局负责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五、许可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
4、局平面图复印件;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0.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换证时提供)。(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增项、迁址、增加生产厂点申请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2.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住所名称变更申请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5、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5.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未迁址)申请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地名办公室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名称变更更名;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5.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遗失补领申请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省级以上媒
8、,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9、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
10、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