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用农产品(非肉类)原包装及分装后是否需要标注保质期
老师们好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想咨询下2个问题:
1、非肉类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如水果、蔬菜、水产、蛋类等,原包装是否不需要标注保质期
2、如原包装无保质期的,分装后是否都需要标注保质期:比如举例进口的椰青葡萄等,一箱9个/串,分成一个个或一串串包装销售,是否需要标注保质期呢
以上,烦请领导老师们解答,盼回复,由衷感谢!
回复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来信收悉!
1.进口食用农产品原包装的标注要求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您也可向海关部门进一步咨询进口食用农产品原包装的标注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我公司销售冻品鸡鸭、鲜猪肉、新鲜蔬菜,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您好,来信收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仅简单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标签应该如何标注,是否应该标注保质期
领导、老师们好!
基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想咨询一下,对于仅是简单初加工,经过剥壳、去皮、清洗、切制、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如生板栗肉、香芋块、去皮马蹄、去皮山药等产品,标签应该如何标注,是否应该标注保质期盼回复,万分感激!
您好,来信收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制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因此,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包装上应如实标明应该标明的信息,是否标注保质期,应当由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