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该销售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横县峦城艺升榨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样品名称
压榨花生油
生产日期
2024/9/3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
检验机构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7月1日从南宁市五一粮油农副综合批发市场内一家店购进原料花生,于2024年7月3日使用150公斤原料花生生产涉案不合格压榨花生油共60L,以散装的形式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已销售完毕。该批不合格压榨花生油销售价格为26元/L,货值金额为1560元,利润为0.5元/L,获利30元,即违法所得30元。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压榨花生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二千元(¥2000.00)。
综上,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罚款二千元(¥2000.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