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记者王乐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目前个别地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仍在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要严格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通知要求,在省以下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完全交接到位的情况下,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合作,搞好协调,既避免职责不清、交叉重复,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在机构改革尚未到位、职能尚未交接的地区,由原监管部门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加盖核发部门公章。各地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有效期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2009年08月0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为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三、抓紧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制度的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一方面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认真研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制定、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制度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