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工程款项40,240,671.72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该涉案款项计提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24年7月,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其中5个案件(仲裁案号(2024)杭仲01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第544号)对应的5份裁决书,具体裁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2024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上述5个案件的进展公告,详见《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目前上述5个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
二、本次仲裁事项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
裁决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1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该涉案款项计提相应的资金占用费,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