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决不包括我家养殖场,法院无权强制拆除我家养殖场。
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应该是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法院准予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013年4月16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曾经以(2013)双桥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要求我将我居住的房屋及各项附属建筑物交庄头营村委会拆除。该判决并不包括我家的养殖场,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未涉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能进行执行,这是法律常识。
2、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我家养殖场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了了之,行政强拆也没有依据。
同日,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向我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承双桥城管责改字(2018)0002891],责令我在2018年5月10日17时前拆除猪场。该通知还表示逾期不拆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行政程序通知拟强制拆除我家的猪场,进一步说明,双桥区法院的判决未涉及我家的猪场。
收到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我立即联系大石庙城管中队的张栩华(手机:18903148723),要求递交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法律意见。张栩华竟然说不要找他,是大石庙镇镇长王桂萍安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的通知。
后来,我找到大石庙镇镇长王桂萍,提出畜禽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手续,且我家1987年开始养猪,至今已30年多,我的猪场建成时《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均未颁布实施,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未成立,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拆除我家的猪场。
最终,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未对我家猪场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3、大石庙镇镇长王桂萍已涉嫌犯罪,双桥区法院、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联合执法”的人员已涉嫌滥用职权。
具有司法权力的法院、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都参与了“联合执法”,但2018年7月9日承德日报登出的《领取通知》,却是没有执法权的大石庙镇政府。
在司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都没有拆除我家养殖场的依据情况下,大石庙镇政府镇长王桂萍神通广大,竟然调动了双桥区法院、双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石庙镇政府的众多公职人员,还有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在2018年6月25日上午对我家经营了30多年的养殖场进行“联合执法”拆除!抢走了我家养殖场的所有生猪!
大石庙镇镇长王桂萍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非法侵害公民合法经营场所,已涉嫌严重违法、涉嫌犯罪!
我家养猪场于2018年6月25日,被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镇长王桂萍强行抢走了我家所有生猪,不知去向,我要求归还我家所有生猪,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此情况反映,请上级领导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