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通则(试行)》精神,制定并发布了原《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20日起生效三年,2023年2月到期。
原《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经营条件、督促经营者加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严格按照原《实施细则》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2019年5月31日,全省共有154万户食品经营者获得许可,大大降低了无证经营和监管的盲点,为规范全市食品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有哪些变化?
一、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市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3个月。
二、实施日期。新的《实施细则》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关法律应当根据变更或者有效期届满进行评估和修订。
三、为什么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原实施细则到期,新实施细则是原实施细则的延续,未增加具体执行机关和行政对手的新权利义务,不立即实施可能是由于食品营业执照的特殊性,经省司法部批准,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为什么不修改实质性内容?
五、新《实施细则》实施后,经营者按照原《实施细则》办理的食品营业执照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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