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补助方案》和《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中心、协会:

为加快推进落实县政协重点方案,确保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工程顺利实施,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补助方案》,并经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请局科(室)、所(队)、中心、协会根据工作职责按照补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一: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补助方案

附件二: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一:

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补助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补助方案只适用于目前已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经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的小作坊,以后各经营户开设的小作坊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许可条件后方可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

通过前期调查,全县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种类主要有米面、挂面、熟食、豆腐、豆腐干等。县政府安排100万元补助经费,分两年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改造提升补助,确保全县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到《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三、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类别

目录内:年糕、普通挂面、豆腐类、豆腐干类、腐竹类(已由市政府纳入目录内管理);

目录外(备案管理):粉干、糕点、饺子皮、米面、卤制品等(目录外产品名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产品目录名单);

四、资金补助标准

序号

类型

达到标准

补助标准

备注

1

转型升级小作坊取得“QS”认证的

验收通过

8-10万元

2

目录内小作坊改造提升取得《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

1-2万元

3

目录外小作坊经改造提升符合小作坊备案管理要求的

0.5-1万元

附件二:

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称“小作坊”)监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规范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5】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丽政办发【2015】92号)、《丽水市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小作坊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按照规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幼儿、老人、病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二、目标要求

以保障小作坊食品安全为底线,坚持疏堵结合、打扶并举、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新的体制机制优势,淡化环节观念,强化兜底意识,实施生产、流通、餐饮链条式监管;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查清小作坊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合法、适用、有效的小作坊监管制度,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工艺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食品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基本解决,与小作坊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明显改善,业主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16年底,小作坊建档率、登记率均达到95%以上,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合格率达到92%以上。2015年是《浙江省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今年的工作目标是两个90%以上,即:小作坊建档率和备案登记率、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摸底建档阶段(2015年4月—9月)。

2015年上半年,已进行了小作坊数量、现状、分布情况、生产条件、生产品种、质量安全及卫生状况的初步摸底排查、造册登记工作,下一步,各市场监管所在辖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在监督检查和调查摸底时填写《小作坊调查摸底信息汇总表》(附件2-1)和《丽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调查摸底、问题整改通知综合表》(附件2-2),全面掌握辖区小作坊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10月)。

引导部分讲诚信、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硬件设施设备比较完善的小作坊升级为“QS”认证企业,申证标准参照《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对其余不符合申证条件的小作坊坚持“三个一批”原则和抽检覆盖要求,分步组织实施,开展集中整治。

(一)提升一批。根据“目录管理、生产许可”的制度,对已经纳入“许可目录”内的“普通挂面、年糕、豆腐类、豆腐干类、腐竹类”等5个种类产品小作坊,要求其一次性改造提升并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确因各方面条件制约,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难度的,可采取先严格备案登记,后采取市场倒逼(即限制其进入各级各类市场摊位招标及销售等措施)、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问题产品后处理、业主承诺保证取证期限等手段,逐步、分批、限期推动其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作坊业主向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3),经各市场监管所进行资料审查,资料核查无误后,参照《丽水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细则》(附件2-4)、《丽水市粮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细则》(附件2-5)进行现场整改指导、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局予以统一发放《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证书及编号等参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二)规范一批。对“负面清单”外,非“许可目录”内小作坊,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审核要点》(附件2-6)的实施备案登记。小作坊业主向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2-7),经各市场监管所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县局统一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凭证》(附件2-8)。

(三)取缔一批。对已纳入“负面清单”目录内的小作坊和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审核要点》(附件2-6)的小作坊全部实施关停并转;对法律法规和总局(工商、药监)、省局(工商、药监)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不得以小作坊形式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实施取缔。如: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2、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含现场制售)。

在“三个一批”工作基础上,对小作坊产品实施监督抽检,各单位也可采取灵活抽检的方式,最终抽检覆盖率达到90%以上,达到考核规定指标。经许可、备案登记的小作坊必须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材料进货(采购)台账记录表》(附件2-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销售台账记录表》(附件2-10)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2-11),记录表由县局统一制作发放登记台账,由各市场监管所指导业主进行登记。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1月—12月)。紧紧围绕小作坊建档率、登记率均达到95%以上,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合格率达到92%以上这个目标,采取回头看、防反弹、查漏补缺、巩固提高等措施,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二)人员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共分4个调查组、1个业务指导和现场审评组、1个督查组、1个验收组,具体情况如下:

总指挥:陈绍坤

调查组

第一小组:张汇勇(组长)、马保平(副组长)、叶敏(副组长)、红星市场监管所全体工作人员;负责范围:红星街道、渤海镇、九龙乡、郑坑乡、大均乡。

第二小组:徐兴忠(组长)、雷利松(副组长)、叶伟丽(副组长)、鹤溪市场监管所全体工作人员;负责范围:鹤溪街道、澄照乡、梅岐乡。

第三小组:朱雪春(组长)、东坑市场监管所全体工作人员;负责范围:东坑镇、景南乡、雁溪乡、大际乡。

第四小组:柳文勇(组长)、沙湾市场监管所全体工作人员;负责范围:沙湾镇、英川镇、标溪乡、梧桐乡、鸬鹚乡、毛垟乡、秋炉乡、大地乡、家地乡。

调查组负责小作坊的排查、日常监管和对整改事项的督促。

业务指导和现场审评组

组长:吴丹

成员:唐旭伟、雷佩珍

业务指导和现场审评组负责小作坊整改提升过程中按照各个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布局要求进行技术指导。

督查组

组长:梅肖峰

成员:徐有高、雷佩珍

督查组负责适时对各市场监管所的工作进展进行督查,按月通报。

验收组

组长:陈绍坤

副组长:雷桂荣

成员:梅肖峰、张汇勇、徐兴忠、朱雪春、柳文勇

验收组负责小作坊整改提升工作的验收工作,并根据小作坊补助方案、改造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后确定补助金额(附件11),并将补助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附件:

2-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调查摸底)信息汇总报表

2-2、丽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执法检查、调查摸底、问题整改通知综合表

2-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4、丽水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细则

2-5、丽水市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细则

2-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审核要点

2-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表

2-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凭证

2-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年原(辅)材料进货(采购)台账记录表

2-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年产品销售台账记录表

2-11、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登记表

2-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验收表

附件2-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调查摸底)信息汇总表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生产品种

销售方式

从业人数

汇总

全县共计小作坊家,其中备案登记家,备案登记率%;共抽检小作坊产品家,抽检覆盖率%。

注:本表供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汇总用,各市场监管所报送县局可参考此表,建议将申请单位(人)的《备案登记表》、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一并报送至县局存档。填报人

附件2-2

丽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调查摸底、问题整改

通知综合表

加工地址:加工类别和品种:

销售方式:销售地点:

小作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落实情况

1、加工区与生活区物理隔离并有“三防”措施

□符合□不符合□需要改进

2、配备洗手更衣设施

3、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报告

4、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有健康证

5、传统产品、传统工艺、以手工为主、人数在5人以下,且加工面积在50平米以下。

6、具有场所卫生和加工过程卫生管理制度,具有原辅料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记录制度

9、生产场所属性

□自有□租赁□违建□租赁违建

10、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

11、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业主应当明确使用管网水,或提供合法有效的自备水源检验报告

小作坊业主(签字):年月日(监管单位盖章)

附件2-3

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产品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小作坊食品目录和品种规定填写。

5.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5.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6.申请人具有的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

7.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清单及其文本

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小作坊从业人员一览表3份。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6.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3份。

9.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如有时)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如有时)

从业人员数

生产地点

占地面积

米2

建筑面积

年设计能力

年实际产量

(企业已设立时)

产品品种明细

(可附页)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或企业标准

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

年月日(印章)

受理申请意见: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

日期

完好

状态

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型号

规格

精度

等级

检定有效截止期

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

从业人员一览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专业

负责领域工序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相应文本编号

附件2-4

丽水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不适用于现场制售形式(即现做现卖形式)的豆制品。

二、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非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是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工艺,凝固(或不凝固),调味或不调味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不包括豆浆、豆腐花、内酯豆腐及即食类豆制品。具体品种为:

a.豆腐类:如老豆腐、嫩豆腐、调味豆腐、冷冻豆腐、脱水豆腐等;

b.豆腐干类:如豆腐干、熏制豆腐干、炸制豆腐干(油豆腐)、半脱水豆腐干(千张、素鸡)、调味豆腐干等;

c.腐竹类:如豆腐皮、腐竹等。

在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品种和产品类型,即豆制品(豆腐类、豆腐干类、腐竹类)。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豆腐类:原料→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凝固→压制→包装或再制

豆腐干类:原料预处理→制浆(磨浆、滤浆、煮浆)→凝固→成型→压榨→脱布→包装或再制

腐竹类:原料预处理→制浆(磨浆、滤浆、煮浆)→成型→烘干→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3.凝固成型。

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5.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四、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环境要求。

城镇居民区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生产加工场所四周应环境整洁、平整,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杂物等。垃圾不开放式堆结,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厂区内应无不良散发出异味。

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相互无不良影响。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有厕所应为水冲式。

(二)加工场所要求。

1.设置要求

应设有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料库。

2.生产加工车间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与产品生产工艺和产量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生产加工场所应设有防蝇、防虫纱窗等,应设置防鼠设施。

生产加工场所应设洗手设施、更衣换鞋区域,洗手用水畅通。

生产加工车间的原料放置区、生产区、成品区应有明显的区域,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臭豆腐的臭卤工序生产场所要与其他豆制品生产区域分开,成品堆放要有效隔离;成型再制豆制品应保证再制加工区域不少于生产加工场所的总面积20%。

墙壁、地面应采用平整、不渗漏,采用易于清洗的硬质无毒材料辅砌。房顶应无积灰现象。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瓷砖、塑料板、彩钢板等硬质墙裙,且平整、便于清洗,防止污垢积存。

车间地面应设有排水沟,地面略有坡度,排水顺畅。

加工场所应及时进行清理、清洗,保持整洁,车间、仓库不得出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及废弃物。

加工场所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采光、照明灯设施。

烧煮使用柴、煤炉灶时,加燃料口不应直对加工区域。

3.库房要求

原辅料库应单独设立。食品添加剂应有明显区域放置。

库房内的物品应分区存放,并离地、离墙。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三)生产设备与设施

必备的生产设备:

a.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池、桶、罐等);

b.制浆设备(如手动磨、磨浆机等);

c.熟制设备(如蒸煮罐、铁锅等);

d.成型设备(如模具架、切块机、压榨台等);

e.包装设施(如操作工作台、自动或手动包装机等)。

设备设施管理要求

a.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容器的材质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的材料制造,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保持干净、卫生、整洁。

b.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应为食品生产专用,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c.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四)人员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业主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

GB/T23494-2009《豆腐干》;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五、原辅材料要求及采购控制

(一)原辅材料要求

加工用水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与附近居民饮用水非同一水源时,应提供该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的证据。

收购当地农户自产的农副产品(如大豆等),应符合生产加工的质量要求。

(二)采购控制

采购时,应对采购的原辅材料等以感官等方式进行检查或验证,验证不合格不得用于生产。

六、产品质量控制

(一)出厂检验

检验人员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员,检验人员应具备生产产品的知识和相应的检验知识。

检验项目

感官检验(包括色、香、味、形),预包装产品还需检净含量、标签等。

检验记录

检验应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保持二年以上。

(二)产品送检

产品应每年至少二次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提供全项目检验报告。

(三)不合格品控制和追溯要求

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如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同时做好已售不合格品的召回工作。

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置台账,台账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四)生产过程控制

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变质食品、过保质期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GB2760和有关的规定。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制度”,按申报备案情况使用食品添加剂,变更时应重新登记。不得擅自变更。

生产过程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护工作。对重复使用的辅料(如油炸用油)应进行质量控制,发现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七、产品销售控制

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销售点名称)、生产销售日期等内容。记录应保持二年。

八、包装、标识、贮存与运输要求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塑料周转箱)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GB7718的规定,标注食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小作坊名称及地址等基本信息。

成品暂存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成品流转,避免交叉污染。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时,应根据运输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附件2-5

丽水市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不适用于现场制售形式(即现做现卖形式)的粮食加工品。

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挂面、谷物粉类制成品。挂面产品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具体品种为:

a.普通挂面;

b.年糕、黄粿;

在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品种和产品类型,即粮食加工品(普通挂面类、年糕、黄粿)。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普通挂面: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年糕、黄粿:原料预处理→磨粉(浆)→发酵(或不发酵)→蒸粉(或不蒸粉)→成型→干燥(或不干燥)→包装

挂面: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的控制;干燥工序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牵引机速度等参数的控制;晾晒、包装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年糕、黄粿:蒸粉

挂面: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干燥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出现挂面酥断现象;外来物污染;磁性金属物超标。

年糕、黄粿:水分超标;磁性金属物超标;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加工场所要求

应设有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料库、成品库。

生产加工车间的原料放置区、生产区、成品区应有明显的区域,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成品堆放要有效隔离;

挂面必备的生产设备:

1.调粉设备(如调粉机、和面机等设备);

2.熟化装置;

3.压延机;

4.干燥设施(烘房或晒场等);

5.切断机;

6.计量设备;

7.包装设施(工作台或包装机)。

年糕、黄粿必备的生产设备:

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LS/T3212-1992《挂面》;

SB/T10507-2008《年糕》;

检验人员

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员,检验人员应具备生产产品的知识和相应的检验知识。

生产过程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护工作。

附件2-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审核要点

一是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等资料,或提供乡镇(街道)、村(居)盖章确认的有权使用证明;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及其示意图。

二是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相隔离。有关隔离措施应当是物理隔离,完整、合理、有效。

三是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传统食品生产工艺要求。

四是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有关工艺技术有较长期的实践验证,安全、可靠。

五是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制度、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交叉污染),能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义务等。

在现场检查时,还应当补充检查以下五个方面:

二是食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业主应当提供所使用包装材料属于食品级的证明材料;

四是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业主应当明确使用管网自来水,或提供合法有效的自备水源检验报告;

五是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业主应当提供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附件2-7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表

备案编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开办人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手机号码

生产的食品名称

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及添加量

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销售

地点

从业人员姓名

健康证号

健康证有效期

4

5

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备案登记提交如下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开办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办理备案登记意见

□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备案。

□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备案。

不予登记备案理由:

备案机关(盖章):经办人(盖章):

注1: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完整清晰地填写,备案机关、各市场监管所各存一份;

注2:“备案编号”和编号格式由县局统一制定。

附件2-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凭证

企业名称:

法定负责人(开办人):

生产地址:

销售地址:

生产产品名称:

使用添加剂名称及实际添加量:

核发机关(公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2-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年度原(辅)材料进货(采购)台账

小作坊名称:填写人(签名):复核人(签名):小作坊开办者(签名):

进货信息

生产者信息

供应商信息

原(辅)料名称

进货日期(年月日)

进货数量及计量单位

进货凭证(发票)及编号

验收(检验)结果

生产企业(者)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及编号

供货单位

(手机)

第页第页注:索证索票附后,原(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

附件2-1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年度产品销售台账

填写人(签名):复核人(签名):开办者(签名)

备案登记编号

备案登记日期

产品信息

销售信息

购买者信息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天)

销售(交货)日期

销售(交货)凭证编号

销售经办人

购买单位名称

购买单位所在乡(镇、城区)名称

购买数量

购买经办人

附件2-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登记表

食品添加剂名称

使用剂量

添加的食品名称

使用日期

使用人

附件2-1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验收表

项目

验收内容

审查结论

一、人员

要求

1.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使用统一工作衣帽。

□符合

□不符合

二、管理

2.1按照制度建立并保存进货、销售、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2指定专人对出厂食品感官、标签及净含量(针对定量包装食品)等项目进行检测。

2.3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生产

场所及设施卫生要求

3.1生产加工场所有当地政府或村(居、社区)出具的使用证明。

3.2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环境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3.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贮存、生产中无交叉污染,无有毒、不洁物堆放。

3.4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所,以及必要的采光、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场所干净、通风、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食品原辅料和成品离地离墙存放。

3.5墙面、地面、顶面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霉防腐材料建造,表面光洁、平整;地面排水系统良好。

3.6盛放或包装食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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