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助推我市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等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作为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增减。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台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市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可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农机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积极争取将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该指标),按年度进行调整。
除上述机具外,可根据需要,将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级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县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区县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实施要求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区县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各区县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