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精选5篇)

房地产包销商指一次性或分期付款买断整栋、整片发展商开发的商品房,随后再分单元出售给顾客。房地产包销商以赚取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为利润(扣减经营成本),经营风险大,销售利润回报高。

2、房地产商。

房地产中介商业务是针对零散楼盘(个别单元楼盘)。销售主要是采用店铺式营销,或上门推销。房地产中介商对楼盘只有基本的信息介绍和简单的包装,成交很大程度上依靠于销售人员的个人突破。房地产中介商获取利润方法和商相同。

4、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销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房地产经纪人主要指上述房地产经纪人含义中的个人,他们为商品房的买方寻求卖方,为卖方寻求买方,进行居间介绍,以买方卖方的成交收取佣金。

上述五种房地产中间商中,经销商、商属于间接营销渠道类型,一般采取总经销、总或独家经销、独家的方式。中介商可以作为直接营销渠道或间接营销渠道即发展商或商销售的分销商。房地产经纪人(个人)可以作为发展商或商销售的补充渠道。房地产策划公司属于房地产中间商的范畴,它和发展商的合作仍属于直接营销渠道,但在优化营销渠道乃至楼盘整个营销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房地产中间商的选择

房地产发展商自身营销力量不足时可选择中间商如商,进行间接渠道的销售;也可以选择中间商、经纪人或策划公司,作为直接营销渠道的分销、补充或策划。房地产中间商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销售渠道的优劣,事关大局,必须慎重对待。

1、房地产中间商选择标准

(1)中间商的实力。

中间商的实力包括专业、人员、资料、设备和经济、社会关系等综合实力。

(2)中间商的业绩。

中间商都会介绍甚至标榜自身以前的业绩,发展商不能相信一面之辞,应作仔细的核查研究。中间商成功、分销、策划的楼盘越多,尔后从事的楼盘销售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3)中间商的人品。

中间商的人品主要指其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人品。中间商的人品应该具备敬业、守信、勤勉、踏实等品质。

(4)中间商的管理。

关键词:存量房;重要性;势在必行;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具有价值量大,不易移动的特点,是老百姓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而存量房因为多位于市中心,建成年限较长,户型相对较小,离学校、医院比较近,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生活方便,总价值低而受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喜爱,具有很大的消费空间。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中介机构的活动越来越活跃,其服务由为老百姓提供房源信息,收取房屋中介服务费,扩大到直接参与存量房买卖,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购房差价以及代为保管购房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等范围。于是,存量房的资金安全成了买卖双方的焦点。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性。

目前,比较正规的中介公司,注册资金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税务登记证及工商注册,一家中介机构往往在市区不同的地方设置不同的分店,有比较健全的财务制度,有比较齐全的配套设施,配备电脑、看房车、一定比例的经纪人等,随时将房源信息输入微机,随时更换房源信息,能够实现及时查询,动态管理。但部分中介公司规模小,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很多中介不进行工商注册,个人及亲属直接参与房产买卖,他们往往通过对市房管局外网房源信息进行拦截,或到小区张贴栏进行信息搜罗,几个人信息共享,一家提供房源,几个人一起销售,获利后分成。他们将卖房人的房子低价买入,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等找到第二个买主后,以卖房人受托人的身份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公证,直接与第二个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拿原卖房人的房产证及身份证明与第二个买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归避了一手契税、交易手续费及第二手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有时一套房子倒卖几手,哄抬房价。这种情况下往往实际的卖方与买方并不见面,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办证现场经常有因为房产证持有人与卖房人不相符,买方怕上当受骗,而发生口角争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交易资金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交付难的原因

三、中介代收交易资金存在的风险

然而,中介的信用也给买卖双方带来新的问题。“一方面,要交一笔价格不低的中介费;另一方面,如果中介出了问题,关门走人了怎么办?”这种担心并不是无端出现的。据了解,我市房产中介市场上还存在不少的小中介帐面交易资金与自有资金在同一账户内混用的情况,导致中介机构挪用业主的资金,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资金交易安全。随着存量房交易在全国火热,“不良中介卷款而逃”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2003年,北京市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恶意不履行合同,截留房租累计诈骗金额达370多万元,诈骗被害人达数百人。2005年12月,天津爆出“汇众”案。天津汇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拖欠、压占500多户客户房款。

四、存量房资金监管势在必行

五、保障存量房资金安全的几点措施

1、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交付,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为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随着现代房产行业的日渐活跃和城市的发展,买房、租房的人们越来越多,房产经纪人的队伍也日渐壮大。

房产经纪人的“今世前生”

直到2006年9月,国家劳动和保障部颁布第七批新职业时,才将房地产经纪人列入其中。这对规范化、制度化房地产经纪人职业体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对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及整个职业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是房地产经纪人意义重大的一年。9月,这个群体被劳动部列入第七批新职业,而在这前后,房地产交易市场一系列的个税、营业税、利率增加,12月1日起将开征二手房交易环节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政策的倾向或“冷落”成为它最大的风向标。房地产经纪人,就处在房地产市场变化的风口浪尖。一朝“盆满钵溢”,一朝“门庭冷落”。

“在过去的几年中,房地产经纪人是备受瞩目的职业。‘门槛底、收入高’曾是市场火爆时房地产经纪人最重要的特征。”孙金平对记者说。他已经在房产行业从业8年,现在是西安市某知名房产公司的市场部经理。

“大概在2004年前后,西安的房屋中介公司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在许多大街小巷,一间小屋,一个老板,一个会计,一个业务员,就齐备了!其中大多是‘家庭店’。门面虽然简陋,但收入简直就是‘暴利’。一个月可以做十来笔交易,中介费收入可达数万元,规模大些的公司就更不用说了。”

“大河有水小河满”。房地产的火爆使不少经纪人几乎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就可轻而易举地拿到高薪和多笔交易带来的高额佣金,让他们赚得心花怒放。

但自从2005年3月国家宏观调控以来,对于房地产中介经纪人的“打击”相当大。西安市一大批原来火爆市场培育起来的中介公司,转眼间就消失得荡然无存。冷清的门庭,陈旧的门牌,告诉了人们曾经的火爆,也让人们看到了现在的萧条。国家的宏观调控直接将大量的中介经纪人挤到下岗的危机中。就算在职人员,也基本只能拿到每月1000元左右的底薪,由于没有业务量,佣金也无从谈起。

房产市场期待“大洗牌”

中介公司数量的缩减,已经体现出根本的问题在于:以前从业人员的非专业素质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求。新的市场条件下,要想在房地产中介行业立足,提高个人素质成为必然。

培训已经成为中介公司最重要的生存基石,也是房地产经纪人“浴火重生”的一次生存机会。市场需要更懂房地产专业知识、更有服务意识、能为客户选择楼盘提供合理化建议、能真正为客户着想的中介经纪人。

著名的“点子何”何毅是西安一名资深的房产营销策划专家,他认为:“西安的二手房市场还未打开局面,所以也造成了房产经纪人行业的不成熟、不规范。但是随着城市改造工程的进展,二手房买卖市场的活跃和成熟是必然的。而房产经纪人在未来房产二手交易市场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这个群体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比如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过低,真有点‘英雄不问出处’的味道。这样往往在交易过程中造成了欺诈、额外加费,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另外房产买卖市场的游戏规则还不完善,政府监管难度大,造成房产交易出现了私自买卖,非实名过户,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房产经纪人队伍的清理整顿势在必行。”

对此,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认为:现在西安二手房市场上的房产经纪人,还只是市场的自然产物,相对来说比较混乱。相对于我国发达省市,西安市的二手房市场还不完善。统一的认证机制和加强统计、审验制度是规范房产经纪人队伍的良好途径。

资格认证西安有三套办法

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经纪人,是在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等环节从事中间业务而收取佣金的个体。

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成为职业资格准入的门槛。

国家建设部与人事部2001年12月联合制定,于2002年开始实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就全国来看,各个省市除了全国房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还有当地政府经过培训考试颁发的资格证书。在使用效力上,前者可以在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所有省市通用,而后者仅仅只在本地可以使用。

陕西省除了以上两种证件外,还有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由陕西省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认证中心负责的从业培训、考试和证书颁发。

西安市场营销学会的张铁洋解释说:“国家的考试形式近乎于现在的成人自考机制,大家都可以来报名,然后自己在市场上购买教材,参加统一考试。但是由于国家经纪人资格考试比较严格,报考要求高,通过率较低,只是为一些白领一族的镀金。西安市通过全国房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寥寥无几。而西安市当地的《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上岗证》是‘土政策’,局限性比较大。不能得到西安市以外省市的认同。”

“现在陕西省既有较强效力、又能得到其他省市认可的资格证书,就是由陕西省经纪人协会颁发、陕西省工商管理局监制的《经纪人资格证书》,是集培训、考试、发证和审验为一体的。”

张铁洋给记者介绍说:“房地产交易的金额巨大,交易过程复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委托专业房地产经纪人是降低交易风险的最好办法。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除掌握房地产信息外,还应了解交易中涉及的建筑、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知识。”

“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模式,则要求经纪人负责交易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即从委托受理到带客看房、签约和后期服务都是由一位经纪人完成,让客户享受最大程度的方便。在交易过程中,房地产经纪人不断与客户进行沟通,提供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感情沟通,最大程度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思维变化。”

“现在的房产经纪人缺乏专业知识,很少能够给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对于买家,经纪人只能一味地说这房子怎么怎么好,而很难进行客观地分析。房产经纪人对房地产交易的每个环节都应该精心安排,并站在客户的角度,代表客户的利益,为客户提供专业经验、知识和建议,事实上,能够真正做到这样的房产经纪人并不多。”

当旧式的房地产中介经纪人“死去”,必将由符合时展的新式中介经纪人来替代。一些不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旧式经纪人,正在逐步淡出市场。

新的经纪人更加专业化,经过宏观调控的房地产市场,再也没有旧式经纪人生存的空间,只有掌握专业知识,拥有高学历的新式经纪人,才会被社会所接受。中介经纪人的角色也从单纯的中介向房地产理财的概念转变。

二手房市场在兴起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产权交易处的张升志调研员说:“发达国家居民居住二手房的比率占到了70%~80%;就北京、上海的二手房居住率也分别占到了30%和50%。可见二手房从一个侧面显示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程度,越是发达国家,房屋建筑和房产市场越趋于完善和成熟。”

加入WTO后的中国,房地产中介市场这块蛋糕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二手房、写字楼和住宅租赁市场的预期利益至少还有十几年的荣景,房地产中介服务仍然大有可为。笔者就以中介服务最为活跃的上海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资中介机构在国内主要从事的是中高档物业,如以豪宅、休闲不动产、商业不动产等为主的租赁买卖业务,而本土传统的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中低端的物业,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

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作出积极的预防措施。

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

(一).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

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地产中介机构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诸多的法律风险,关键是应当在交易前对交易房屋的产权等情况作一个彻底的了解,谨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委托、独家等关联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还应认真审查该房屋产权证明、有无权利限制等情况,如中介机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房屋产权人或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1、过失引起的风险。

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

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或估价人员对评估参数及评估信息资料真实性的甄别、价格含义等缺乏正确的把握,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

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

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例如隐瞒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失实而引发争议。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容易产生风险,造成经济纠纷。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专章对房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机构、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规定,对于其法律责任未有专门明确,只是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一般罚则,即行政责任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泛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通常,合同责任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其中,合同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居间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三.如何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身应尽妥善谨慎的审查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前面已经陈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转移部分风险,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1、何谓行业责任险。

行业责任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我国已推行的有关行业责任险。

3、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行业责任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责任险,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对风险的防范作出约定外,如能积极利用社会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风险,对于保障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活动的顺利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对一个还没有打开大门的发展中保险市场来说,差距代表着挑战和机遇,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占据了这一市场的主动权,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大有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谁先开辟新的险种,谁就可能占领先机,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规模正是推行这一行业责任险最有利的市场保障。

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保行业责任险,从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承办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有了这种专业保险的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疑吃了一颗定心丸,在业务开展和企业规模发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顾之忧。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产生纠纷也会将风险转移,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培育更加有竞争力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实现房地产中介行业加速整合,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从而实现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保险企业的双赢。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走向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场经济乃是一种信用经济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信誉立则企业兴,信誉失则企业衰。诚信是社会形成过程中逐渐发展出的社会契约之一,也是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房地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基本条件,不偏不倚如实地向客户提供信息,既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其专业水准的体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实、或作宣传时故意夸大、掩饰租售房屋的优、缺点,必然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益于房地产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发挥诚信作为一种隐性资源的优势。

4、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的应注意的免责条款。

关键词:房地产;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自从我国的住房体制改革以来,迅速隆起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而且它目前的社会经济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房地产公司也从单一的地区发展到多个地区,从单一的产业发展到多产业的集团公司[1]。然而,一个公司管理的好与坏,直接可以从财务管理方面反映出来。

一、当前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

(1)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现如今,首先,有很多的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缺乏严重的科学性。即使是有的公司有制度,也只是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具体的实施。其次,制度不够规范使工作人员执行起来也不够主动,总体的经营战略不清晰,公司缺乏长期性的战略目标,从而导致员工缺乏长远的发展;管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财务工作的盲目,使财务分析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应用;缺乏明确的对资本回报率的考虑,在对投资项目进行选择的时候只是一味的追求多元化经营和效益;理论要求和具体的实际工作脱节,导致项目实施之前缺乏可行性的分析。

(2)财务体系复杂,管理难度大。在房地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因为所涉及到的面比较多,如:基础设施费、土地拆迁费、前期准备费、物业费、安装费用等等。因此,所反映出来的财务关系也比较复杂,这不仅表现在公司和员工、投资者、被投资单位、债权人以及集团内部管理部门和集团内部各个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表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和设计单位、供应商、居民、中介、承建商、银行、购房者、政府部门等一些频繁和大量的有资金往来的结算关系,这无疑给如此繁杂的财务管理关系里面又增加了难度[2]。所以,这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要加强债务债权的管理,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

(3)成本管理和财务预算的意识有待加强。在一个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前没有对其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可行性研究不够重视,且随意性较大,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收入、回收期、成本、利息、收益率等没有做细致全面的分析,导致项目的投资成本加大,从而影响项目预期的利润实现。忽视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执行全面成本核算的重要作用,导致财务人员没有办法及时的收集第一线的资料,使实际生产的费用和预算的偏差较大;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对全面预算管理执行得不够到位,没有积极地调动公司职员和各个本门的管理人员来参加成本的管理,使预算管理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及时地分析各个开发项目的成本情况,导致成本的不利和滞后。

(4)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使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目前,我国一部分房地产企业中的职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他们之前都是从事不同的职业。因此,对待经营管理都没有很好的认识,且文化程度还不高。这种现象尤其在民营企业的房地产公司尤为显著。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和管理者他们都是从以前的包工头和技术员发展起来的所以说他们缺少现代化的管理经营理念,在具体的管理中只是凭着感觉来进行管理,认为财务只是简单的算账、记账以及对账等等。诸多的管理经营者如:出纳、家族式管理、会计等都是用自己的亲戚来担当,尤其是在财务的出纳方面一定是自己的亲戚。所以,出纳人员就成了公司的领导者,由于亲戚不是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没有专业的会计素养,更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就不可能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更不可能有新颖的管理财务的理念。又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很高,所以这样不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肯定会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还有导致公司资金的运转困难而产生倒闭的可能。

二、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2)提高决策者的财务管理意识。俗话说得好:“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在房地产公司也是一样,决策者的财务意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房地产公司的高层领导者要转变经营理念,坚持树立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的核心理念,切实把眼光从利润转向可持续发展上面来。认清楚实施财务管理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把财务管理树立在企业管理的中心位置。企业领导可以通过参加管理培训班来提高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也可以通过和同行业人士的交流来学习和提高管理水平。

(3)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房地产公司应该以不断夯实财务管理为基础,切实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基础,努力把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到最佳。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工作,因此在房地产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人员的招聘时要选择既会财会知识的人员,又对各项会计法规较为熟悉的人员[3]。还要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专业会计人员的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三、总结

参考文献:

[1]张月,王静.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会计之友(下财旬刊),2009(1):152-154.

[2]冯志铯,鲁忠军.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25):153-15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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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政策法规知识专项培训会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经纪行为,按照交易中心关于2018年整顿存量房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规划,逐步建立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2018年1月22日和23日下午,由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主办,西安市房产信息中心、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及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协办,组织了两期全市房地...https://www.meipian.cn/122pxkut
5.西安4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被查业务被叫停界面新闻·地产2018年2月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西安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西安创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安聚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4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未取得《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被西安市房管局叫停其房地产经纪业务。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932430.html
6.共有产权房屋出租合同模板(通用19篇)(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为: 备案证书号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为 注册证号 六、关于房屋转租与出售的约定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二)租赁期间,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应在出售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https://www.ruiwen.com/hetongfanben/4939952.html
7.西安50家房产经纪机构违规购房者切勿选择“黑中介”早在今年4月21日,西安房管局就针对黑中介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近日,西安市房管局公布了包括“卓玛房产、金拇指不动产、创优房产、秦居房产”等50家房产经纪机构因未取得《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业务被西安市房管局叫停。 https://xa.house.ifeng.com/news/2017_12_07-51311893_0.shtml
8.(公司变更注册资金)西安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开户怎么办理扩展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西安市场上开展业务,除了要注意公司注册资金和网签开户外,还需关注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例如,《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时,需持有备案证书,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务必做好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https://www.wen51.com/news/show/15309/
9.(实用)房屋出租合同(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为: ,备案证书号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为 注册证号 六、关于房屋转租与出售的约定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二)租赁期间,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应在出售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https://www.oh100.com/a/202307/7115589.html
10.西安出台二手房指导价政策:不得以“学”炒房,下架价格虚高房源(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时,应如实填报市场主体登记、从业人员信息。辖区住建部门应当核实其市场主体登记情况,要求经纪机构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将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履约践诺情况统一纳入行业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 https://m.thepaper.cn/wap/resource/jsp/newsDetail_forward_13497070?ivk_sa=1023197a
11.凝心聚力推动西安房产交易再升级2023年9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要求,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收费、强制收费。鼓...http://epaper.xiancn.com/newxarb/pad/html/202402/02/content_180605.html
12....修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范本的通知一、全面推行《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范本。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应当使用《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范本。 二、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机构门店签订的合同应当与网签合同保持一致。 https://xaeaa.com/portal/news/detail/id/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