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为保证市政府的《通知》能够很好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中心领导班子进行专门的学习研究并立即组织全体中层干部和职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在此基础上根据文件精神拟定了办事程序和相应的表格,现就贯彻意见汇报如下:
一、服务宗旨:
为规范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件部门:
根据出售房屋座落区域,方便买卖双方办件,在中心下属各所对应办理。
三、办件程序:
1.内勤接件。售房者在内勤处领取《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申请表》等表格,到原产权单位办理同意出售手续后交内勤审核。
2.外勤勘察。内勤接件后,转外勤到实地勘察,并对成交价格进行审核评估,填写调查意见。
3.领导审批。外勤调查完毕后,所长签署意见,交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市局,审批,发证。
四、收费标准:
1.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对交易房屋要进行评估,并交纳评估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按面积每平方米6元交纳交易费,双方各承担50%。
3.购房人缴纳成交价格2%的土地收益金。
五、几点说明:
1.房屋交易时,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格的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妥否,请批示
附:《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申请表》(略)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审核登记。
(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上市交易应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
1.房屋产权所有证书;
2.房屋产权共有的,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和身份证。
(二)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登记后,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范围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危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原因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后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上市出售后,由购房人缴纳成交价格2%的土地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前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土地收益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土地收益按财政拨款比例上交财政;属企业的,土地收益全额返还企业。
上交财政的土地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土地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八条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交易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买卖双方要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评估费,由买卖双方各支付50%。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后,应按规定办理产权交易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