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型食品业将实行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健康·生活

小型食品业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关乎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规定,小型食品业包括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四类,并分类实行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若被吊销许可证或取消备案卡,将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此外,食品摊贩不得设立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小型食品业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简单等特点,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共发生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总数近四分之一。因此,有必要聚焦监管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明确四类小型食品业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了小型食品业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四类。

其中,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销售或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其他三类均有固定经营场所。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是指经营面积小,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食杂店是指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以连锁方式经营的不属于小餐饮和小食杂店。

李富莹介绍,截至今年初,本市小型食品业经营主体总数8万余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97家、小餐饮3.79万家、小食杂店4.62万家,流动食品摊贩30万左右。

建立小型食品业信用档案

监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从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监管实际出发,条例草案规定,开办小作坊和小餐饮,应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持证上岗”。小食杂店的开办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则实行备案管理。开办小食杂店,应当自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卡。设立食品摊贩,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食药监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小型食品业信用档案,记载许可或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小型食品业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未获许可证最高可罚10万元

处罚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小型食品业被吊销许可证或取消备案卡,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小作坊和小餐饮,条例草案规定,由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

关于经营品种,李富莹介绍,本市对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由区政府根据全市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对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和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小作坊方面,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小作坊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为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食品摊贩不得占用道路天桥

由于食品摊贩无固定经营场所,条例草案拟通过划定临时经营区域规范其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指定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规定,临时经营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离。

人大建议

不宜把取消备案作为处罚措施

条例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小型食品业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小型食品业对其他产业的基础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生活需求。

此外,就小作坊和小餐饮开办许可,需要补充完善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就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开办备案,不宜把取消备案作为处罚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提出,补齐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短板,既要严格监督管理,也要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两方面同时发力,就目前而言,特别需要在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管理方面多下些功夫,不断优化小型食品业的营商环境。(高枝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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