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精选5篇)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组织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促进营养、卫生、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的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与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验,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包括种畜禽,下同)、肥料、农药、兽药(包括鱼药,下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和实施,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的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水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林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四)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无照加工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八)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行政机关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六条政府鼓励并扶持有关合作经济组织和检验机构等组织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七条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必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渔业、林业、环保、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检验检测方法等地方标准。

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卫生要求。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灌溉用水、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全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对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农业生产环境和场所中的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蔬菜、瓜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

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休药期。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禁止滥用兽药、农药及其他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下同)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三)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四条绿色农产品实行产地、产品认定制度。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第十七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加工

第十八条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需要检测的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目录,由省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禁止屠宰明知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的食用动物。第十九条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在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水产品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二)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三)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二)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质进行过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动物产品、水产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第二十二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检验合格的,准许销售;(二)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三)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经营者进场交易资格。绿色农产品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与销售摊点签订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办法由省食品、工商行政部门制定。オ

销售摊点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销售摊点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附具注明商品名称、摊位号、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标志。

第二十四条超级市场、配送中心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产品验货、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供应伙食的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并附贴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不得采购无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外,承办单位还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可以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抽样;(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四)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计量认证后,方有资格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监督检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品名、品牌、生产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消费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质期、安全性等有关问题向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查询,向农业、渔业、林业、食品、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如实回答消费者的查询。接受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渔业、林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一)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食用动物的;(二)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的食用动物产品,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该产品及其制品的;(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刑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已经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二)已经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销毁。对前款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一)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的;(二)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三)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的;(四)产品监督检验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再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伪造、假冒的绿色农产品证书或者标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的畜禽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八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级市场、配送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进行宰前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监督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监督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检测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三)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四)对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的;(五)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以及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六)对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举报,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七)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下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有前款规定第(七)项情形的,对上述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绿色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只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1.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2.我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现状如何

3.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标志是什么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特点和关系是什么

6.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哪些是如何分类的

7.食品标签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标识代表什么含义

8.常见的食用农产品标准代号有哪些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10.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哪些农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1.买到假冒劣质农产品后该怎么办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制度。近年来,化工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厂房被毁。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需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点品种的化工企业纳入安全许可范围。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我局近期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三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艺普遍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量一般较少的小类行业后,作为使用许可范围,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二)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法》确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严格规范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2条,基本参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程序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做出规定,并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特别规定。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三是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并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强调了对企业违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1.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返校。

2.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3.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

4.后勤保障情况。学校网络、多媒体设备、教学终端等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及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维护,饮食、住宿、水电暖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

5.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是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落实资金,是否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6.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7年修订)》,做到上墙、入屏,并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教育活动以及安全防范主题教育活动。高校是否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

二、校舍安全管理

7.校舍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消除所有D级危房。是否建立高校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对D级危房是否及时封存并落实拆除措施。

三、食品饮水安全与卫生防疫管理

8.食品与饮水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就餐环境。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环节、运输环节、储存环节、加工环节等是否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直饮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是否清洁、消毒,是否进行水质检测。

四、校车安全管理

9.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级校车服务方案,校车管理机构及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10.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校车站点,校车运营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门口道路是否设置警示牌、减震带。是否针对不同季节交通安全特点,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五、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中国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起源似乎不是转基因,而是在得知自己吃的猪肉里含有大量的“瘦肉精”,这东西在2001年一次造成530人中毒;得知自己吃的鱼里携带了孔雀石绿的残留,这东西能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百姓的餐桌变得危险起来。

■转基因乱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是我国首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起草人之一,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接触转基因问题。“说实话,我也不知道市场上卖的食品哪些是转基因的,哪些不是。”虽然王灿发认为转基因食品只要完全按照科学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就没问题,但是,作为一个消费者他也同样对市场上没有转基因标志的产品略有不满。“这是一个信息公开的问题,吃便宜的转基因食品还是吃昂贵的有机食品,应该让老百姓自己做出选择,现在老百姓的知情权、决策权都被剥夺了。”

转基因是个什么东西,大多数人不会捧起生涩的教科书研究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流程,风险评估的结果如何……消费者只是认为,转基因改变了大自然本来的属性,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巨大威胁。

2009年8月,农业部批准了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转基因的水稻获得安全证书,这一消息,彻底打破了中国消费者的底线,“谁给这帮人生产转基因大米的权利谁保证我们一日三餐吃的大米被转基因没危险”

农业部对外的回复非常简短:证书发放是经过严格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5个阶段的多年安全评价,依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评价结果做出的决定。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3条规定,对转基因生物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应在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向公众通报结果。中国也是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之一,但是,替全国13亿人口做出决定的安委会成员始终处于神秘状态。据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透露,安委会里三分之二是转基因科学家。

2010年3月14日,绿色和平组织宣布,在亨氏婴儿米粉中发现含有Bt基因抗虫水稻的成分,从而再次引发国人对转基因食品新一轮热烈讨论。与绿色和平组织的高调相比,该领域的科学家出奇地沉默,甚至多人以话题敏感或其他理由拒绝接受媒体采访。许多消费者凭着有限的信息更坚定地认为,转基因是个坏东西。

■关乎国家管理模式

鉴于转基因粮食和食品存在的诸多风险,中国的立法者试图制定一套强硬而有效的转基因食品的法律体系,把农业转基因、林业转基因、微生物转基因和转基因食品、转基因医药、转基因科普等方方面面,从实验室到大田、商业化、废物管理和进出口的各个环节制定完整统一的法律进行安全规范。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监管规范体系和执法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是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症结所在。

有数据表明:中国农作物和食品流通管理缺乏监管,其中68.9%的蔬菜上市前没有经过产地检验。如果这68.9%的数字里混有未经过风险评估的转基因蔬菜,结果会如何

我国目前的行业自律意识还不高,往往在制订行业规范的时候都期望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甚至当前有优势可能几年后没有优势的转基因品种也时不我待地匆匆商业化。

要避免急功近利,避免出现转基因品种危害事件瞒报,避免严重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必须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的每个环节。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政出多门,安全标准既有重叠,又有缺失,存在不衔接、不统一的问题。

2010年2月6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主要组成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又将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等组织进来,组建了一个阵容强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转基因食品安全能否保证,只有监管机构的建立或许还不够,还需要司法救济和责任追究来纠正市场的失灵。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罗云波认为,在转基因食品大范围地走进我们的生活之前,仅有《农业作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尽早立法。

“立法阻力太大!《转基因生物安全法》不可能是某个部门的事。”自1998年开始起草《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王灿发和他的团队一直在对这部法律修修改改。

王灿发认为,《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应该设立与经济利益脱钩的第三部门监管。“这个第三部门监管很重要,环保部门不具有发展经济的任务,比较中立,更适合做监管部门。”

一、过去一年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强化消防安全监察力度,全力保障市场安全经营。一是强化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市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立足基层,整体推进,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年初对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了重新调整,形成了政府推进、部门监管、行业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是深入排查整改,保证食品城的安全环境。今年以来,市场积极做好夏、冬季和重大节日期间的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重点消防安全隐患单位的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安监人员会同消防大队、安监局对各市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予以整改。集中精力由市场主要领导挂帅监督整改,确保各项整改指令落实到位。

(二)、落实完善各项综治措施,全力构建平安食品市场。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防范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全面推进安全创建工作,努力提高各市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年初我市场与各业主、商户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综治工作与其它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督促检查。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实现了安全创建目标。一是按照平安创建的要求,由成立了治安巡逻队、设立了广场值班室在食品城内24小时巡逻,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有效防控了食品城境内的治安案件的发生。二是加强各市场内保工作,要求各业主、商户不断提高防范意识,组建了义务巡逻队,加强夜间巡逻,防止偷盗、抢劫等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未雨绸缪,为明年的改造打好基础。2014年,市场要进行改造。为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我市场抢前抓早争主动,提前进行了宣传动员,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场全体人员为成员的改造宣传小组。并采取收取去年招标摊位平均价等优惠政策,引导广大业主能从大局着想,支持该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通过前期不懈的努力,市场改造工程取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为2014年的拆迁安置打下了其实的基础。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虽然做了些工作,但与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要求还有些差距,与市场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还不协调。我们将会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夯实各项工作基础,全面构建安全、文明、秩序、和谐、繁荣的市场环境。

二、下步工作思路

2014年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市场的中心工作,以管理市场、服务市场、繁荣市场为工作重点,全面构建安全、和谐、繁荣的市场环境,提升市场的整体层次,为经济发展打造良好平台。

2014年,我市场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人性管理,亲情服务,着力建设整洁农贸市场。以争创样板农贸市场为抓手,在坚持抓好硬件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软件管理。总结推广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市场管理制度,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农贸、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合力搞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维护市场良好的环境卫生面貌和交通秩序。更好地为区域内广大农民服务。

二、科学管理、合理摆布,确保改造项目如期进行。认真做好广大业户的动员工作,加强临时场所的开辟和管理工作,临时安置实施办法以及标准做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面加快推改造项目,为实现总公司的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三、大局着眼、区域管理,全力市场管理提档升级。认真贯彻落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方针,严格执行并组合二号桥市场的实际,拓展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管理理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谋事规划从大局着眼,落实措施从小处着手,全力提升二号桥市场的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综合实力提档升级。打造区域管理新格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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