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类型:其他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材料规格:A4
材料类型:证件证书证明材料形式:纸质材料规格:A4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营许可综合服务10至15号窗口
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区10-15号窗口
0753-6133862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
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15路至“市公安局”公交车站,步行200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