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饲料)罚〔2024〕3号
违法类型: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042.4元;2.没收宠物营养补充剂深海鱼油61瓶;3.罚款8709.36元。罚没款共计1575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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