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管理,2009年国家九部委联合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该文件要求:
专家认为,“卫监督发〔2009〕89号”这些提法合情合理且合法。
今年2011-01-26,由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比起“卫监督发〔2009〕89号”就不一样了。
“卫监督发〔2011〕5号”要求:
“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违规经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卫监督发〔2011〕5号”非常明确地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签标识中列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艺中的一种技术进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倾注了人力、物力,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努力研究了一种复合食品添加剂,服务于食品生产企业,其中各单一成份添加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技术秘密,我们的政府部门却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交出这个秘密,是否合理?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工作内容之一就是保护企业正常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
“卫监督发〔2009〕89号”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已经有了意见,是可以操作的。“卫监督发〔2011〕5号”本应该是提出一些切合实际的操作措施。然而却不是这样,而是提出损害经济发展的不合理措施。数十年来在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宁左毋右的思想就在这个文件中再一次表现出来,有人以为有了这些苛求的措施,食品就会更安全了!他们却没有认真地考虑这样的措施,即在复合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签标识中列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的要求是否合法?对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有无积极的意义?
复合食品添加剂各单体的具体配比量既然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就应该受到保护。尽管这种秘密不是专利技术,它和商业秘密一样,而受到法律保护。
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同商业秘密一样也具备三个特征: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实际上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就是一种商业秘密。复合食品添加剂技术权利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在适用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致的,都受到国家《刑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除非这些法律进行修改,否则,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是不容侵犯的。
我们可以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示其所用单一食品添加剂专用名称及其使用量的范围,便于政府监管的同时,也满足广大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并无法律条款支持令其公示生产技术配方的要求,这二者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法律、法令条款的制订者第一所要考虑的就是这些条款的合法性,这似乎是我们所有人应有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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