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2条1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条2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〇、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卫生、劳动……
(二)监管机构(质监、工商)执法过程中的职权:
涉嫌违法查处:检查、调查、查阅、复制、封存、扣押
认定违法处理:停业、罚款、没收、吊销执照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企业自我检验
2、第三方检验
(四)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际标准)
(四)生产许可证制度
(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
2、认证原则——自愿认证
3、认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认证原则——自愿
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安全认证
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
(六)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抽查产品范围: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抽样要求:
(七)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1、查询权
2、申诉权
三、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3、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要求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和瑕疵责任(侵权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产品侵权责任;销售者的责任——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
缺陷——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瑕疵——缺陷之外的质量不合格(非危险性质量问题)
1、产品责任
42条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以上三种免责事由需要由生产者举证)
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赔偿范围
残疾补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赔偿。
44条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page]
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依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加以救济。
请求权的时效限制:
45条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2、瑕疵责任
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40条1款
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40条2款
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40条4款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规定:49-52条
2、对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认证标志的处罚规定:53条
3、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规定:54条
4、对销售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55条
5、对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规定:56条
6、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57条
7、对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58条
9、对某些与制假、售假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0-62条
10、对各级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5条[page]
11、对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6-68条
12、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的处罚规定:69条
13、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14、民事赔偿优先原则:64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力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