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到2025年,努力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
2022-01-1412:07:40
消防验收有新规!东营市7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2022-01-1208:14:16
北京人大代表建言托育服务:重视社区托育、鼓励高校设托育专业
2022-01-1116:01:41
北京:将鼓励支持幼儿园设托儿班
2022-01-0714:00:36
《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开始实施!
2022-01-0514:50:17
【托育合规进行时】深圳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2020-09-0917:06:52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有关规定,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日
深圳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为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事项名称…
托育机构备案。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适用本指南。
三、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
2.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2.保育员需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育婴员需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3.保健员需提供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保安员需提供《保安员证》。
5.机构内所有人员都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采用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备案流程…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4)。材料不全或者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