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企业年报?如何进行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由企业年检制度改革而来。企业(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报信息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银行信贷、合同签订、交易达成等方面得到了更广泛的运用,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营者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辽宁省早已开通网上年报系统,经营者不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奔波于窗口单位,在家即可自行进行网上年报。
2.实行“先照后证”后,是不是拿到营业执照就可以开业经营了?
3.什么企业可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是什么?
二、食品安全方面
4.食品经营单位经营过期食品如何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食品经营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如何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6.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要注意些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7.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都需要索要哪些凭证?
8.什么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范畴?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为: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2020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为: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都可以生产哪些食品?
既要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食品类别及食品品种明细,又不能生产《辽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中禁止的食品。
10.现场制售食品应该办理小作坊许可,还是办理小餐饮许可?
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现场制售食品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辽食药监办法[2017]92号)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许可。其中:
主体资格为商超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即食食品(如糕点、熟食、凉菜等)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现场制售非即食食品(如香油、豆腐、压榨油等)的,应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主体资格为商超外的,在固定场所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的,应取得小餐饮或小作坊许可,其中:现场制售即食食品(如糕点、熟食、凉菜等)的,应取得小餐饮许可;现场制售非即食食品(如香油、豆腐、压榨油等)的,应取得小作坊许可。
水吧、奶吧等饮品店,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或小餐饮经营许可。
不在固定店铺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摊贩管理。
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如何标注?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字号不得小于食品名称字号。
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只允许生产固态法白酒,那什么是固态法白酒?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T20822-2007)中明确了固态法白酒的定义: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或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
13.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4.包装上的日期写着“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
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九条。
(1)包装体积较大时,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
(2)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这些都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16.开食杂店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会受到处罚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7.采购的肉类没有“两证”,处罚严重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明知从事这些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也是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罚的。
18.如果不小心卖了过期食品,会怎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9.销售了用非法添加物品生产的食品,处罚很严重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明知从事这些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经营的食品的标签不合格,会受到处罚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2.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3.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未按规定公示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24.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罚?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药品安全方面
26.从事药品生产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7.国家对药品包装有什么要求?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28.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9.什么是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0.什么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四、消费维权方面
没有期限限制。
32.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
33.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怎么处理?
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34.对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等行为怎么处理?
35.对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等行为怎么处理?
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36.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怎么处理?
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五、特种设备安全方面
37.什么是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8.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从事充装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3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