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根据机构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助推企业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有两个:一是管理更与时俱进了,比如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且与纸质证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是管理更高效了,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时限、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到做出许可决定的时限等都大幅缩短。
2.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越来越便利化。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深入推进,进一步优化服务、便企利民、强化监管、提高效率,助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简化了许可流程,压缩了许可时限。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二是实行了分类许可,明确了许可权限。根据许可事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审批发证的权限,更加方便办事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强化了信息化建设,推进“全程网办”。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的问题
以含油型半固态调味料为例,按照《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要有天平、分析天平、干燥箱、索氏抽提装置,出厂检验要求检测感观、净含量、水分、酸价、食用盐、脂肪、细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中,水分、酸价、食用盐、脂肪、细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未作规定,因此也就无法判定,丧失了检测的必要性。如此种种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国家食品质量的提升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会造成阻碍。
2.核查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就是现场核查,核查人员核查能力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场核查时只有派专业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才能找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重点问题,提出有效的整改事项。但是目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量办法》的规定,现场核查工作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由于受机构体制改革影响,基层监管人员较少,且流动较大,兼职多项监督管理任务,导致专业核查队伍不固定、专业技术人员稀缺,这些问题成为了现场核查工作的障碍。因此,现场核查环节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挑选专职从事食品生产许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这样才能更加精准地发现食品安全生产审查工作当中的问题,促进食品安全生产审查工作的科学合理进行。
3.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对注册资本无门槛。但在实际核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社类的经营主体企业负责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学习能力也不强,对大部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不懂、弄不通,虽然操作能力强,但对一些专业性的操作规程不能用专业术语描述,所以很多企业主体便依托中介机构来帮助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资料的准备验收工作。这就导致他们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不知晓,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较弱,开展生产记录的能力差。
三、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建议
2.加强审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素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应该加强对审查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素质,促进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要注重业务知识的培训。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部门每年应根据审查队伍人员的变动情况,适时组织业务能力培训,要抽调专业能力强、审查经验丰富、资深审查专家进行授课,确保培训成果。二是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培训。要组织审查人员到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教学,确保业务知识能学会用。除此之外,还需加强审查队伍的职业道德规范培训,确保审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日常的审查员培训中也应融入职业道德教育和产业政策方面的教育,提升审查人员的素质,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审查员的监督制度,对审查员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审查工作眼光一致、标准一致,不出现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有效促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多年的审查工作发现,部分审查要素企业落实不了,且落实的价值不大。如要求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在出厂时要检大肠杆菌,但在近几年的监督抽检中发现多是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合格,出厂必检的几个项目对铜绿假单胞菌项没有任何参考意义。再比如,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设备检查、环境清洗消毒等都需要有相应记录,这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与获证审查时的要求不相对应。因此,应进一步优化审查标准和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审查项目和检查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5.明确需要提供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的情形。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现场核查时,应当对材料进行核查,并明确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要认真对照审查细则和产品标准要求,仔细核查试制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全覆盖,检验类别是否与申请类别相适应。笔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提供试制检验报告情况外,以下两种情形应审查检验报告,有助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一是如果新增的品种明细与原有的品种在工艺、设备及执行标准上有显著不同时,应该核查其产品检验报告;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到期延缓换证时应该提供一份全检项目的检验报告。
總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对于食品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经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因此推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有效运行,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提升我国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