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关于“2018年食品药品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就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处情况以及2018年我市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件向公众媒体公布。
一、廊坊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18年4月9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强脉冲光治疗仪-石英晶体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委托书和检验报告,明确了强脉冲光系列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超微小气泡深层洁肤仪(水氧仪)”、“注氧活肤仪”经查询国家局官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故不能作为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管理。在深入调查产品流向中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4月至7月先后将5台强脉冲光系列产品销售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林省梨树县、广东省广州白云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执法人员在报请领导同意后,分别到以上器械产品收货地址的所在地协查,其违法所得共计12200元。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20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并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1830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95200.00元。
二、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和三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
三河市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美团”和“饿了么”两家外卖网络餐饮平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水果(大厂)有限公司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8年4月11日,接群众举报,举报人称购买的生产厂家为某水果(大厂)有限公司的“柠檬海盐樱花果酱”配料表中添加有“盐渍樱花”,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医疗体育类446号)提案答复的函》内容,樱花不能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在食品中。4月12日,执法人员到该水果(大厂)有限公司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在该公司库房留样区发现“柠檬海盐樱花果酱”(规格1kg/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1010、20171023、20171113,各1瓶。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共生产“柠檬海盐樱花果酱”共计销售6132瓶,召回105瓶。
大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146400元;2、没收柠檬海盐樱花果酱(1kg/瓶)108瓶;3、罚款2635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永清县某村水厂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案
五、李某通过微商销售“小瘦”减肥胶囊假药案
上半年,接群众举报,永清县韩村镇有人通过微商销售“小瘦”减肥胶囊产品。接报后,因考虑案情较复杂,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县公安食药保卫大队,并联合对其家中进行检查,查获“小瘦”减肥胶囊4000余粒,公安局食药保卫大队当场予以扣押。通过对当事人李灿讯问,称“小瘦”减肥胶囊以药品的形式进行宣传销售,“小瘦”减肥胶囊外包装无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通过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小瘦”减肥胶囊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小瘦”减肥胶囊检出“西布曲明”,检出结果8.56*103mg/kg,限量为不得检出,单项结论不合格。2018年5月17日,经过廊坊市食药监局鉴定李某销售的“小瘦”减肥胶囊按假药论处,同年5月23日,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传唤至永清县公安局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曹某无证加工亚硝酸盐超标食品案
2018年6月21日,接群众举报,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与霸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联合执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举报窝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窝点生产经营的生肉(精冻猪排腱、鲜冻花肠耙(猪)、精品鲜冻精尾(猪)、猪喉头(生)、猪尿管(熟食)和熟肉(酱猪肉、酱猪花肠头、猪尿管(熟食)、酱猪喉骨、酱猪肉肚丝(熟食))共计十一种送检测公司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结果显示,五种生肉送检样品各项检测项目符合规定,但熟肉制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亚硝酸盐超标问题,其中熟猪肚丝制品超标10倍以上。经初步调查,该窝点涉嫌无证加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亚硝酸盐超标的肉制品,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联合公安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共同查封了该窝点,同时查封生熟肉共计1100斤,扣押亚硝酸盐656斤。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七、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酒案
2018年1月,接群众举报,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厂委托该公司加工的“革命小酒”添加食用酒精,所有包装(包装箱、酒瓶、瓶盖及标签)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负责提供酒水,约定每箱加工费2.5元,酒水费用2.45元/瓶(12瓶/件)。从该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确认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厂委托生产的“革命小酒”共计生产了2890件(抽检2件),除现场查封的1888件外,其余1000件已交付委托方,委托方共计支付加工费2500元,支付酒水费用29400元,违法所得31900元,货值金额84966元。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的“品鉴VIP酒”总酯不合格,从该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确认总酯不合格的“品鉴VIP酒”该批次共计生产了20件(6瓶/件),抽检用去2件,其余18件产品已交付委托方,每件的加工费是3元,酒水费用8元/瓶(48元/件),违法所得918元,货值金额960元。
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生产的革命小酒1888件(12瓶/件);3、没收违法所得32818.00元;4、并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773334.00元,罚没款合计806152.00元。
八、某熟食店进货未索取票据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7月2日和7月11日,大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大城县公安局食安大队工作人员分别赶赴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初步鉴定,经鉴定分别为该两家有限公司生产的真品,该两家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九、“饿了么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案
上半年,接群众举报,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饿了么”香河城市代理商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该平台登记的某店的经营户,陪同人员杨某当场不能提供该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也不能提供实名登记记录。执法人员要求杨某在其电脑上查询该店信息,网页上显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与在其网站上登记的名称不符。同时,举报人举报的5家经营单位,杨某均不能提供餐饮单位的实名登记记录,其中2家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是其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1家经营单位无法找到经营场所。经查,“饿了么”香河县代理人杨某在上海申请了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住所:上海市某区某路139弄2号304室)。杨某作为乙方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代理合作协议。因该公司所在地不属于香河县局管辖,该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饿了么”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宋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非法添加化学物质食品案
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宋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三种问题食品40盒;2、没收违法所得3115元;3、罚款1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3115元整。
河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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