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证》。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延续申请表;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身份证明。
3、行政机关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4、行政机关对符合要求延续申请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变有效期自许换证之日起重新计算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回。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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