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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2月5日开始,当事人陆续自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xxx麦芽汁”共1万箱(规格为8罐/箱),购入时仅查验了供货商福建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标称制造商南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是,未查验标称制造商南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查验标称被委托方福建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与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xxx麦芽汁”实为南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XXXX,发证日期:2013年12月3日,有效期2016年12月2日,已过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产品类别:饮料,产品品种:饮料,产品名称:饮料(其他饮料类),产品明细表:植物饮料类。
同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xxx麦芽汁罐上营养成分表的内容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未按要求正确标识。
【处罚结果】
【律师分析】
(1)采购的食品是否是合格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2)采购的食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应标注要求,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国家标准等;
本案中,当事人在缴纳罚款后,可以对供应商、生产商提起诉讼,要求其予以赔偿。但是,该等诉讼至少会面临两个问题:1、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获得支持或仅部分获得支持;2、即便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供应商、生产商可能没有赔偿能力。前述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就只能自己承担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