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第七十二条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

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处罚标准: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依据: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57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处以15700元以上353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以353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处罚标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157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5700元以上353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处罚标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53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处罚依据: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4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400元以上216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6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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