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限的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按实施细则对时限的要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③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④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⑤证书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2.申请条件
①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②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③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⑤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除发证外,其它申请事项的还需交回申请前已持有的生产许可证。
4.申请方式
②申请企业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审批大厅市场监管区F09号窗口办理。
5.工作要求
②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政务大厅提供办事指南及申请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
(二)受理并审批
1.受理审批的五种情形及要求
①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规定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审批,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不予受理:
①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过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③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④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三)制证及送达
1.证书制作
2.证书发放
记录文件:新发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和明细)、送达回证
许可信息抄告
将发证企业基本信息书面抄告特种设备监管科,通知其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
记录文件:全覆盖例行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告知书
(五)事中事后监管
质量记录:全覆盖例行检查表、日常监督检查表(记录须完整,须有签章)
(六)证书撤销
记录文件:拟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注销生产许可文件
(七)许可信息公示
审批结束后,将发证企业基本情况报市局食品生产处、注册许可局,注册许可局将发证企业基本信息在市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
(八)资料归档
许可事项完成后,收集、整理全过程的资料,形成该许可事项的档案资料,集中统一管理,并扫描形成电子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
2.审批过程的所有文书,包括生产许可审批表(须有经办人及领导签字)、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新发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和明细)、送达回证、全覆盖例行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告知书;
3.全覆盖例行检查表或日常监督检查表(记录须完整,须有签章)、拟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收回的许可证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和明细)、注册生产许可证书的文件。
记录文件:卷宗资料目录
六、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十、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申请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2.申请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咨询途径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云阳县北部新区云商大厦行政服务中心(紫荆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150米)一楼F09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601路、602路、612路、613路公交车可直接到达。行政服务中心设有停车场,停车40分钟内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