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以来,广东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无证经营此类商品将予以重罚。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举与卫生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的卫生许可相重叠,涉嫌违法行政和乱收费,若不加以制止,此种情况可能在全国“星火燎原”。据此,12月3日,北京一律师团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律师函,吁请该局纠正地方有关部门的行为。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方面称,已安排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解。据悉,目前我省尚未出现此种现象。
□首席记者刘忠文图
经营企业须办俩卫生许可证否则遭罚
11月份以来,广东顺德、东莞等地经营保健食品的商户,分别收到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几乎是内部文件的形式出台的通知或告知书。按照这些通知或告知书的要求,当地零售商在已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正常经营多年的情况下,须另行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各有关经营户”的《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保健食品告知书》显示:无“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否则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广东当地媒体对有关部门“新增”办理许可证并据此执法检查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一些便利店在销售“红牛”、“力保健”等功能饮料。检查人员表示,由于该类饮料为保健食品,需要许可证才能销售。“便利店销售该类食品需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市工商局增加营业许可方可售卖。”检查人员说,当地几乎所有便利店的营业许可都是日用百货、副食品等,都不具备售卖资格,“便利店应立即将该类商品下架”。
律师函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越俎代庖”
根据通知或告知书,广东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等。但12月3日,包括周泽等人在内的北京一律师团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律师函,称地方有关部门此举涉嫌违法行政与乱收费,吁请该局进行纠正。
这封律师函称,根据生产、经销企业反映和周泽等人的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存在对保健食品行业滥施许可、越权执法、严重增加企业负担、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问题,他们正拟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函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以避免给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他以公开质疑交通部收取养路费的依据而为公众熟知,并因此被媒体评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
本次活动的召集人、发言人,资深法律人士孙雅臣告诉记者,广东省一些市地有关部门的做法已经使得众多经营企业“一头雾水”: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经营企业应该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但现在如果不办理药监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就要遭到禁售等处罚。不少企业发出疑问:卖保健食品为何要办两份卫生许可证?
“实际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此文件,行使的是别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是‘越俎代庖’。”孙雅臣说。
孙雅臣还表示,由于办证涉及部门收费,此种情况虽然出现在广东,但若不加以制止,很可能在全国“星火燎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新政”究竟为何被指“越权行政”?周泽等人详细解释了他们对此的质疑。
质疑一严重违犯《行政许可法》
周泽等人指出,要求商户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属于严重违犯《行政许可法》,是从内容到形式都完全一样的二次重复卫生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许可应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食品卫生法》已设定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卫生法》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的卫生许可证虽然名称不同,但性质完全一样,实质上是同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做法,无疑是在经销食品的经营者已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再办一个从内容到形式都没有实质性区别的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显属重复许可,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质疑二“依法”办证存在依据问题
个别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是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本身只是实施《食品卫生法》设定的食品卫生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此为据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是违法的。而且,从《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来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该规章设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也大成问题。
根据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广东省药监许可共39项中也无此项。广东省《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中,对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项目也仅涉及生产企业,未涉经销单位。
根据《食品卫生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涉及流通环节经营许可的管理。孙雅臣告诉记者,目前全国食品经销单位由卫生部门发卫生许可证,其范围已经涵盖保健食品。
质疑三执法主体是怎么“变身”的
广东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给商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称,零售企业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40条的规定。周泽等人称,《食品卫生法》第27条的规定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40条则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则。显然,食品卫生法所指的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而不是药监部门自己擅自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食品卫生法》开宗明义明确该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举公然与法律相违背。”
质疑四有设置门槛牟利嫌疑
周泽等人透露,目前广东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做法已导致保健食品行业议论纷纷,一些企业正在酝酿联手抵制。
一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做法难脱设置门槛为部门牟利嫌疑,周泽等人还透露,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颁发卫生许可证综合成本为每证200元,而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依据《食品卫生法》强制执行从内容到形式一样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这个证,以广东一些地方为例:综合成本最低为每证1000元,高于卫生部门收费4倍以上,其中,办证200~400元、培训300~800元、办理健康证150元,还不包括7天培训的伙食费、交通费等等,且每年审核一次、四年换发一次,“眼下广东一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证窗口门庭若市,因而一些收费办证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收费两三千元不等”。
他们说,仅“力保健”、“王老吉”、“红牛”等产品在广东地区的销售终端就有30万个酒店、经销点、宾馆、超市等等,重复办证费用约合3亿元。如果按照卫生部已经批准的3000多个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3000多个保健食品,全国有不下6000个保健食品,按照1个销售终端销售3个保健食品来推算,办证费用在万亿元以上,如果剔除各种因素,也在千亿元以上。
周泽说,据他们了解,这些地方的作为没有经过听证,如果继续执行和蔓延下去,由此给商户带来的负担最终是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称已着人了解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了记者转述后说马上了解一下情况。随后,他告诉本报记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收到律师函,但记者转述的情况,“已安排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解”。
周泽等人称,企业不愿接受采访,“应该是有某种程度的担心”。
郑州暂无此情发现但商家忧虑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不愿具名,而且表示只能以个人身份接受采访的人士称,此前已知道广东一些地方的做法,也见过这类文件,但河南是否照此办理没有听说过。郑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位人士称:“律师函说得合法合理。”
广东媒体对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商户办理新的卫生许可证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