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收取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评费(换证时须重新审评),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收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米以下)每个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米)每个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米及以下)每个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米以上)每个200元。根据县物价局培训班收费标准核定表,收取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200元/人(包含:场地租赁费,生活费,资料费,课时费)。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不搭车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只在我局下达培训通知后,按实际到会人数现场收取。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完成后,许可证在法规股免费打印,领取证件时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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