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发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需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对于申请免于现场审查的换证企业实行抽查制度)
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说明:如生产许可申请信息与原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还应根据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补领许可证申请(不需现场核查)
2、与补证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不需现场核查)
1、《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说明:若以上几条同时申请时,请按照相应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五、许可程序
第一阶段: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第二阶段:我单位进行受理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信息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局;
第三阶段: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在在5个工作日内完场现场核查并书面向我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阶段:我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